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迁和改革开放政策目标明确定位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积极肯定:“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对国际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20}(第4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重要性,相信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18}(第85页)。
(三)2001-2009年:“黄金时期”
2001年9·11事件使国际关系与世界形势再次发生戏剧性变化,世界进入后冷战时代,人类进入新世纪。唯一的超级大国执意要当“国际法体系与规范的挑战者”{22}(第15页),频频在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框架之外采取单边行动,使国际法律秩序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遭遇“危机”。9月至12月美国对阿富汗发动空中打击,试图消灭发动“9·11”袭击的基地组织,推翻支持基地组织的塔利班政权。2003年3月20日,在安理会通过武力打击伊拉克决议无望的情况下,美英借口反恐对伊拉克进行武力打击。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4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世贸组织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12月11日,经过近15年的风雨坎坷,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标志着新中国在经济上正式融入世界贸易体制。2008年8月8日至24日,第29届夏季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标志着新中国在体育方面从旁观者到参与者再到主办者的重大转变。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11月15日,胡锦涛出席二十国集团金融峰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张四项措施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中国成为峰会上最受各国关注的国家。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社会公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中国国际法学界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就中国和平发展与构建和谐世界所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一系列针对性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入黄金时期”{33}(第33页)。下面的一些统计资料可以作为佐证。
1.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指示器与风向标
2001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在“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21世纪初的中国与国际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机遇与挑战: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国际法问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法学”、“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国际法学”和“中国在变动中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的主题下,探讨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建设和谐世界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进步与成就、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研究中国加入WTO、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保护的责任和国际公约的制订等国际法专题。议题广泛,讨论深入。
2.创办国际法专业学术期刊
作为主要的学术阵地,目前我国综合性国际法专业期刊主要有12种,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和《国际法学论丛》外,其余10种均创刊于这一时期。
3.国际法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也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600多所大学开设国际法专业课程{34}(第811页),共有1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每年招收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超过100名。共有64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有6所大学的国际法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是法学各专业中重点学科最多的。1980年成立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2000年9月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后,又在2004年以“国际法与国际新秩序创新基地”列入“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2005年成立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Xiame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以促进亚洲国家间以及亚洲与其他地区间的国际法研究、教学和交流为宗旨,对促进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间的国际法交流和中国国际法教学、研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批在国外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学习、研究、工作的国际法学者回到国内,对推动中国国际法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相当的建设性作用。此外,2006年中国国际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武汉大学联合举办了“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2008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联合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承办第一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对国际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普及都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
4.出版的教材、专著、译著数以百计,公开发表的各类论文更是数以万计
涉及领域众多,既有重大理论性问题,也包括具体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世界范围内国际法发展的新问题、新动向和新趋势,如“反恐与使用武力”、“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改革”和国际法的“道德化”、“市场化”、“绿化”和“制度化”等,开展针对性研究,阐明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见解。2006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时任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薛捍勤博士在海牙演讲对当代国际法中几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主权观念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和国际刑事管辖权)阐述了中国(很大程度上也是发展中世界)学者的主流观点{8}(第83-93)。易显河教授在国际上首先提出“共进国际法”{35}(第18-39页)、“领袖型国家”{36}(第737-772页)的概念。曾令良教授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37}(第90-130页)。这些均体现了中国国际法学者在争取国际法话语权方面的创新性探索。
此外,2008年6月,张月姣教授就任WTO上诉机构成员,也是这一时期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表现。
(四)1979-2009年中国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将改革开放后30年与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国际法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中国国际法这30年的重大变化。
1.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在数量上有了重大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仅参加了20个国际组织和34项国际条约以及5000多项双边条约;而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国际条约和15000多件双边条约,近几年缔结的双边条约更以每年500至600项的数量递增。在司法协助领域,截至目前,中国与近60个国家谈判缔结了103项双边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在边界方面,中国已与14个陆地邻国签订了18项边界条约或协定、12项勘界议定书。在环境领域,中国参与的相关谈判接近20项。
2.不仅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且正在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被视为既有国际法律制度的潜在反叛者。今天,至少在美国的决策层心目中,中国被描绘成世界秩序的利益攸关者。……近年来,世界目睹了中国从一个旧国际法律制度下抱着受害者心态的弱者向现有国际法律制度积极维护者的重大心理转变”{38}(第716页)。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沈大伟最近发表评论指出:“中国已不是世界曾经熟知的那个寻求推翻国际秩序的‘修正主义的’制造不稳定的大国(a ”revisionist“ destabilizing power that sought to overtur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深卷入全球事务之中并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支持者和贡献者。中国已经是后冷战国际秩序(the post-Cold War order)的一个重要受益者(a considerable beneficiary)”{39}(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