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维护一系列可供仿效的标准,缓和了国家在国内人权政策上的专横。首先,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条约中所体现的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性国际义务。由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都为各国政府普遍设定了保护人权的一般性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限制。其次,国家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一个国家加入了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便承担了相应的国际法义务,而不能借口与其国家主权相冲突而拒不履行这些义务。最后,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力时,应当遵守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如禁止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等。一国如果在其国内实施了上述有关的政策,国际社会就可以认为是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该国也就不得以国家主权为借口来规避国际法律责任。
总之,随着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演进,各国对待其国民的主权权力,已“受到国际法和特别是人权的要求的限制”。{4}(P3)况且,“国际人权法日益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就愈加广泛”。{17}(P74)
综上所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作用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尽管国际法是一种“以规则为导向”而非“以结果为导向”的行为准则,但国际法这种“以规则为导向”的性质不会损害其在国际政治关系中作为严肃的行为准则的地位。{1}(P56)正如美国国际法学家亨金(Louis Henkin)曾经在其《各国如何行动》一书中所指出的:“法律是国际事务中一个重要力量;各国在它们的关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依赖它,引用它,遵从它,并受它的影响。”国际法毕竟是“国际事务中的一股力量”。{9}(P3)美国学者福尔克(Richard Falk)和科普林(William Coplin)也认为:“尽管国际法的约束力比较弱,但它仍在国际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11}(P111)
四、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政治与国际法规范的形成
童金曾经指出:“没有国际政治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规范是在国际政治的变化过程中形成和创立的。”{18}(P10)更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创制、解释与适用,离不开国际政治甚至国内政治。”{19}(P4)其实,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就是主权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意志协调过程。在此过程中,意志的协调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包括有关规范目标、社会目标等规范内容的意志的协调。第二阶段是有关规范被承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志的协调。这一过程包括主权国家的意志的互为条件,即一国承认某一特殊规范有法律约束力是以他国同样承认为条件。
这是互惠原则的基础,它在国际法的机能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国意志的协调和互为条件,是国际法规范创立过程中两大必不可少的因素。这是国际法规范创立过程中的法律方面。然而,这一过程也是政治法律过程(A Political—legal Process)。因此,国际法规范的创立过程同样包含政治方面,即寻求各国利益平衡的过程。不过,在今天国家利益应该从属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或至少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一致。
如果说国际政治对协定国际法规范的创立过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话,那么国际政治对习惯国际法形成的影响则看上去似乎要模糊一些。因为问题的关键是:习惯国际法规范是否也是由各国的意志所创立的?如果没有各国意志的表示,习惯国际法规范是否能自发地产生?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国际政治是否在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按照意志协调说,虽然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与协定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不同,但它们在性质上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各国意志的协调。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用一种类似的行为规则。这一规则可能是通例、也可能是国际道德规范、或者是国际礼让规范。这一过程如果没有继续向创立国际法规范的方向发展,那么第一阶段就到此结束。习惯国际法规范形成的第二阶段,是存在的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国际法)。这是各国意志的体现。就成为国际法规范的通例来说,仅有一个国家承认是不够的,它至少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承认。这就意味着承认通例是国际法规范体现了各国意志的协调。当然,这种意志的协调就象协定国际法形成过程一样,也是以各国意志互为条件的。
应该指出的是,关于存在的通例被接受为国际法规范这种各国意志的协调,不是即刻发生的。换言之,各国对某一通例所具有的这种法律信念,是在通例存在过程中逐渐产生和积累而成的。然而,伴随着这种法律信念的逐渐增加过程,有疑义的通例就已经有了法律约束力。此外,习惯国际法规范的效力范围还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这一过程开始时也许仅有两个国家。然而,习惯国际法规范要想变成普遍的国际法规范,就必须被所有国家或几乎所有国家接受。习惯国际法规范效力范围的扩大过程,类似于协定国际法规范。一国没有参与某一国际条约的起草而后来加入该条约,与一国没有参加某一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而后来承认该习惯国际法规范有法律约束力,都属同一类情况。前已述及,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就是各国意志的协调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的第一阶段可能会出现一种自发的因素。即一国可能无意树立一个通例而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的行为,或者一国有意创立一个被他国遵循的规则。在这两种情况之下,作为长期的实践的结果,一个通例因此出现。至于第二阶段,通例被承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