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欧美学者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两大类:“和平的解决方法”和“武力或强制的解决方法”。{16}(P441)其中,和平的解决方法又可分为政治的解决方法(亦称外交的解决方法)和法律的解决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正式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把“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并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都应遵守的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强调:“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上述规定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促进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3.调整。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的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国家行为的领域:
(1)管辖权。国际法对国家管辖权的规定,将使一国能够了解何时它才具有为自身或代表其国民的管辖能力。同时,当国家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国际法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了指南,从而有可能使冲突双方不必诉诸武力行为。
(2)各国权利与义务。由于国家具有主权,因而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各种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已为国际实践所肯定。例如,《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宪章》和联大的许多决议,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国际法律文件对各国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使得各国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能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同样,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变得显而易见,从而对国家的不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国家责任。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对他国利益的损害,包括对外国公民利益的损害,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国际法规定了哪些要素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有关国家应为此承担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几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行为的不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等等。
(4)领土的取得。现代国际法不仅规定了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解决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方法,从而消除了许多潜在的国际冲突。所以,当今一些相互冲突的领土要求,可以通过援引一整套现成而明确的国际法规范来确定领土主权的方式加以解决,国际法使得诉诸武力变得不再需要和毫无用处。
(5)海洋体制。现代国际法不但对各国在各种海域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群岛、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对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予以规范和调整。这种海洋行为规则体制的确立,使各国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得到了清楚的界定,从而使各国能更好地利用海洋为人类造福。此外,南北极、外层空间和国际海底区域等领域,都已受到了国际法的规范和调整。总之,正是由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规范和调整作用,从而防止或减少了在上述领域内的国际冲突。
4.缓和。国际法除了约束、促进和调整的功能以外,它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发挥了缓和的功能。
(1)缓和安全困境的影响。在国际政治理论中,有一种被称为“安全困境”(the Security Dilemma)的现象。它是指在主权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里,国家必须依靠它们自己来保护其安全与独立。但是,在这么做的时候,它们寻求安全的努力往往造成了别国的不安全。当每个国家武装起来对付邻国时,邻国则会用增强其军备来做出回应。结果,竞争性的增强军备活动导致了军备竞赛。这通常会使所有国家的安全度降低,因为它增加了每个国家都将面对的潜在威胁程度。换言之,安全困境意味着:一国的安全也许意味着另一国的不安全;以及在时间甲开始加强军备并导致军备竞赛的国家,在时间乙也许会发觉自己的安全度比以前降低了。{1}(P34)国际法具有减轻安全困境消极影响的作用。首先,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各国间的相互交流,增强了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国际法所做出的统一的规定或相互关系安排中的对称性,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合作的障碍。因为国际法中有关各国间相互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因素并缓和了对“相对获益”的担忧。最后,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能代表相互间平等的各个主权国家采取行动。
(2)缩小各国实行自助选择的范围。广义的自助(Self—help)包括不同的形式,如加强军备、权力均衡、自卫、集体安全以及干涉等。其中,自卫是自助的最主要的形式。由于《联合国宪章》明确宣告禁止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因而自卫成为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的合法使用武力的例外。自卫权就是国家在遭到武装侵犯时,采取武力反击的权利。对于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不得对他国构成威胁,更不得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