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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四)关于REDD+具体运行规则的问题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REDD+)的谈判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发达国家提供给REDD+的资金,即制定REDD+具体的运行规则。今年5月30日在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召开的气候与森林大会上,50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了《削减森林砍伐与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协定,一致承诺拟在今后三年内共投入40亿美元以用于减少森林砍伐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美国承诺在未来三年内投入10亿美元用于实施该协定。{5}很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REDD的重要作用,希望尽快将REDD+的运行规则通过《公约》的国际谈判制定出来。


  

  发达国家对该机制的谈判比较积极,因为此机制的开展避开了《议定书》对附件一国家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甚至有可能将REDD+的作用放大以忽略《议定书》的履约机制。至于REDD+具体规则的谈判能否顺利,还要看发达国家的现实行动。


  

  发展中国家对该机制表示欢迎,在谈判中积极作为,以期尽快达成具体运行规则得以获得更多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但各国对该机制的发展走向存在不同观点。很多拥有大量热带雨林的发展中国家极力支持将REDD+列入《议定书》下的CDM进行谈判,以期提高本国CDM项目在全球所占份额,获得更多的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支持。但其余发展中国家和众多发达国家囿于自身利益,不支持其被列为《议定书》的谈判议题,REDD+谈判的走向值得期待。


  

  四、我国应对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立场


  

  我国是全球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国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的巨大压力,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包括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在内的气候变化谈判,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有利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长期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气候变化谈判产生,并扩展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林业碳汇在气候变化谈判框架下,必然要坚持这一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一要明确全球减排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二要坚持分清“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张发达国家履行承诺,通过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提供充足的资金,向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在后续的缔约方大会上以该原则为指导,制定公平详细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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