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问题
议定书》对林业碳汇项目的额外性作了初步的规定,[2]但很多发达国家希望将额外性的内涵丰富,还应该包括碳汇技术的额外性、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以及环境的额外性。其中技术额外性依据《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无害环境技术和专有技术,但在具体碳汇项目中额外性的技术规定的非常模糊,成为谈判的焦点;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由《公约》第17/CP.7和19/CP.9号决定规定:附件二所列缔约方用于CDM项目活动的公共资金,不应导致官方发展援助转用于其他用途,应该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财政义务区别开来而不应该记入其财政义务。根据这两项决定,缔约方对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的谈判在积极地进行。环境额外性是指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会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的性的保护产生正负两面影响,在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中,许多国家要求对碳汇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说明防止这种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另外还包括诸如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要在碳汇项目国际法规则中加以限制等等。碳汇项目额外性外延目前仍在扩大,许多国家还在继续提出可能产生额外性的活动,希望用国际法规则加以明确。不过发达国家为了能以最少量的经济、技术等代价换得减排量,提出的标准较为宽松;发展中国家则反之。
(三)关于林业碳汇项目的碳汇非持久性问题
林业碳汇活动存在碳汇非持久性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的风险(如病虫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碳排放的风险)和人为风险(如火灾、采伐、盗伐及其他人为引起的碳排放的风险)。{4} 这些风险都可能导致造林或再造林活动碳汇效益发生逆转。各缔约方在计算有效的碳汇量采用了各种方法,但仍不能避免碳汇项目非持久性的复杂情形,国际谈判关于碳汇项目最终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如何准确计量以及非持久性带来的风险如何避免,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观点,除了对碳汇非持久性的定义外,没有权威的国际法规则可遵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汇项目最终的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核证的减排量”)的买卖双方,在项目交易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因碳汇非持久性问题受到经济损害,非持久性不仅给碳汇CDM项目带来巨大交易风险,而且可能使谈会项目无法作为减排长的期有效方式。各国对此焦点立场较为一致,均希望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