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乏草原等其他有碳汇要素及其与森林碳汇协调的规定
地球上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除了森林外,还有草原、耕地、牧场等,对森林碳汇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尽管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的碳储量在所有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系统中所占比重最大,国际碳汇规则也将森林碳汇作为重点进行谈判,但其他植被要素的碳汇功能是不能被森林替代的。以草原为例,我国北方年降雨量低于400mm的地区和南方土壤贫瘠的地区都是草原的主分布区,且适宜人工草场的发展,但却不适合森林的生长;森林生长茂盛的地区通常被草本植物所覆盖,更好地固定森林土壤和涵养森林必须的水分;草本植物的腐败物和食草动物的粪便都是森林的养分供给来源。{2}因此,草原植被不仅固碳成本低廉,还能保障森林生长的土壤的良性循环,使森林及其土壤的固碳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目前没有专项决定关于如何协调森林碳汇和其他碳汇植被的关系,关于林业碳汇的国际法规则中也未提及草原、耕地、牧场等碳汇要素的地位或作用,忽视了其他植被的碳汇作用。
(四)对森林产品的储碳功能重视不够
森林产品包括木材和木制品,对其砍伐和加工时原已储存的碳会继续留存,只有当树木死亡腐朽后才会把原储碳重新释放。森林碳汇的碳储量增加其实只有在树木生长期或是森林面积扩大时发生,已生长成熟的树木碳储量将不再增加,树木的生长量和腐朽量平衡时碳储量也不会发生变化。{3}因此,在必要合理的森林采伐基础上多复种,对已经成熟的林木进行采伐更新和合理加工,才能真正地提高森林的碳汇能力。
森林产品储碳功能的促进可以通过森林管理的国际法规则来实现。但目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主要集中在造林再造林项目和REDD+,只在LULUCF中给出了“森林管理”的定义,后续谈判没有涉及森林管理活动的议题。森林产品的碳汇功能需要尽快引起重视,为林业碳汇活动开拓新的领域,为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提供更多的选项。
三、当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新焦点
目前气候谈判遵循在《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制谈判,都包含了与林业碳汇有关的议题,主要焦点是2010年后的国际减排协议问题,以下将其分解成四个方面。
(一)关于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问题
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是林业碳汇活动中唯一被列为CDM的项目,气候变化背景下所有CDM运行的谈判难点,始终停留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上。最近一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尽管明确了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应提供的资金数额,但没有对其如何细化使用进行规定。关于技术转让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更加模糊,发达国家常以种种借口不愿无偿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即便转让了技术,也都是已经在其国内淘汰的技术。从“巴厘路线图”到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的变化,以及“后京都时代”的下一期履约承诺和具体规则必须在2012年前达成,关于CDM项目的资金、技术问题仍是谈判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