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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缩写REDD)从第11次缔约方大会开始成为林业碳汇谈判的热点。


  

  《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的《巴厘行动计划》和第2/CP.13号决定《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所致排放量:激励行动的方针》两项决定,将该议题作为减缓措施纳入了“巴厘路线图”,成为当前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缔约方正式谈判的内容。


  

  第15次哥本哈根缔约方大会的《哥本哈根协议》和《关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相关活动、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的作用,以及提高森林碳储量的方法学指导意见》两项决定,确认了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关键作用,强调需要立即设立一个包含REDD+的机制,提供激励措施,以期能够调动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同时还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制定了相关活动的指导方针,鼓励项目实施当地的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切实参与到监测和报告中,要求有能力的缔约方、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秘书处做进一步促进工作,要求相关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利害关系方等进行有效地合作等。


  

  二、林业碳汇谈判已达成的国际法规则的局限性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经过多年的谈判,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国际法发展和各国实践,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一)部分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内容过于原则化


  

  有关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申请资格、如何申请、审批机构、如何审批、具体的方法学等等都比较完善,但对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开展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却始终没有明确的可依据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关于林业碳汇的价格目前规定不明确,许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打压发展中国家,使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受到威胁。另外,关于REDD+、森林管理、森林生态平衡等方面的规则也都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些规定的原则化导致其必将成为日后林业碳汇国际谈判的焦点。


  

  (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与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尽管从LULUCF开始,许多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要求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必须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但至今没有专门的决定阐明森林管理活动中林业碳汇活动和生物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的关系。森林管理活动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能够产双重影响。比如在选址和树种选择方面,选择在被破坏的林地重新造林,能够防止土地盐碱化和土地侵蚀,重新建造动物栖息地,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选择在仅适合草本植物、湿地等进行造林活动,必会损害此地原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选择与当地生态系统相协调的树种种植,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为追求生长速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转基因速生树种则不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尽管种植树木能在短期内防止水土流失,但速生树木的生长需要超量的水分和养分,将会过度消耗资源,长此以往将会加剧土地退化,{1}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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