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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二)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阶段性成果


  

  林业碳汇谈判是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历届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多个与林业碳汇相关的决定、报告和指南,①它们构成了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主体,截止目前谈判达成了三类阶段性成果。


  

  1.林业碳汇的概念和项目种类


  

  《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1998年)最早提到了林业碳汇问题。此次大会第9号决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完成专题报告和附属咨询机构第八次会议提交的报告建议下,将在《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作出一份涉及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类别中温室其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情况的规则和指南,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广泛参与到上述活动中。2001年在德国波恩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了这项决定,首次明确了林业碳汇的相关概念和种类。根据2001年波恩协议的《关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的决定》(Land-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缩写LULUCF),林业碳汇是指将造林和再造林、森林管理、以及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等活动纳入国际碳贸易过程中,以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为目标,进行的一系列的制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国际碳交易等的活动和机制。林业碳汇的项目种类根据LULUCF,可以分为造林再造林项目、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项目以及森林管理项目。其中森林管理项目还未列入谈判议程。


  

  2.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造林再造林项目


  

  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具体运行模式和程序的规定比较完善。《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波恩政治协议》和第5/CP.6号决定LULUCF,《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等9项决定,第9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模式和程序》及附件等3项决定,以及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CDM下简化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模式和程序的决定》及附件等3项决定,细化了《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并对其第一承诺期实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缩写CDM)的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足了简化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管理运行的详细规定。


  

  3.鼓励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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