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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研究

  

  首先,增加公认的刑事程序权利。如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权等。在宪法权利模式上可以兼采否定式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及肯定式正面确认权利的形式。在当前我国尚缺乏配套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的情况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被追诉人的权利也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其次,完善获得公正审判权、获得律师辩护权、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不受非法逮捕与羁押权等相关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开审判权”提升为获得公正审判权;增加对搜查、扣押、逮捕和羁押等的程序性制度设计;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改为“刑事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


  

  再次,宪法文本结构设计的合理化。将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的获得辩护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并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强调其基本权利的属性。


  

  (三)建立宪法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是不是法?这是一个关于宪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宪法实施和适用问题。[7]如果宪法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没有适当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和政府行为是否违宪并纠正或救济,那么,其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是值得怀疑的。宪法必须被适用,否则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就成为一纸空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宪法上的保护和救济,不仅削弱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也使刑事程序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缺失宪法依据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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