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程序正当化与正当程序宪法化
1996年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始注重保障人权和提倡程序正义。近几年,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在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改革。然而,在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理念仍然相当匮乏,司法现状堪忧,制度化建设任重而道远。究其原因,是没有将刑事正当程序提到宪法和法治化的高度来解决。“无程序即无法律,更无法治,程序应成为中国今后法治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2]“程序问题应当提到法治现代化的高度来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是法制程序化。”[3]“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4]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将程序与我国法治建设联系起来的理论观点。对于中国人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对某一个或几个西方根据的法律程序加以模仿、移植,而应当是理解并坚持一种“法律程序道德性”的观念,培养一种按照正确要求设计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建立的所有涉及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决定过程,就会逐渐贯彻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等价值的要求,并真正符合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公平、正义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甚至统治秩序得到中国人普遍的认可和尊重。[5]
刑事诉讼与宪法关系密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运用公权力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的生命、人身和财产等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关系的最典型领域。为了保障惩罚犯罪目标的实现,在采取强制性手段和措施时,如果没有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并遵循严格的程序,往往要对个体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规范公权力,各国宪法和国际社会中的相关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刑事正当程序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刑事追诉权的行使,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我国宪法尚未对正当程序加以规定。宪法中重要权利缺失,使得在宪法中难以形成权利的体系化。因此,权利也就难以发挥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功能,反而成为权力的约束和控制对象。受宪法影响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可能成为权力控制法和权利保障法。宪法条文中对权利内容的表述不够规范,无法为刑事诉讼法提供准确的指引,刑事诉讼法中与之相应的规定也难以完备。此外,宪法条文中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没有任何具体的程序性限制和规范,不能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同时,宪法条文中也缺乏对国家机关权力运作的程序性规制。宪法程序性条款的缺失深刻制约和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因此,我国宪法的修订与完善,也应将刑事程序权利保障条款尤其是正当程序条款增列其中,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发展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