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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研究

  

  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对正当程序的国际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通过的重要国际公约、宣言和文件,体现和宣示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和精神,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条款。《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少年私法最低限度标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国际条约和文件对刑事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审前、审判和审后阶段,为各成员国实现刑事司法的正当化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1]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三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均将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其基本原则和精神贯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对成员国的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适用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国家纷纷在制定本国宪法和基本法时,确认和采纳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他国家和地区,如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二款、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的“宪法”(1946年)也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


  

  二、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的借鉴意义


  

  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当然,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主要还是对西方法律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的借鉴对中国法治建设已是刻不容缓。


  

  (一)正当程序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普通法上的正当程序意味着“通过程序的法治”。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将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和法治目的追求通过程序的理论和制度联系起来,可以将中国的法治设计成为“程序法治”或“法治的程序化”。法治化是人类历史实践的必然选择,法治化的本质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长的生命形式。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实现这目标的程序和过程。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偏失,就是对程序法治关注不够,研究不够,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迟滞。程序法治是指法治意义中的各种社会活动的目标或理念是符合正当程序的,并可以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实现,转化为生活现实;或者在程序化的活动中获得保障和救济的法治存在状态。程序法治意味着各种公共权力受到制约;也意味着法治赖以成立的民主政治状态中的民众享有更多的自由。程序法治的核心仍然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因此,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内涵中包含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和实质精神,同时又强调了实现法治目标的程序化的思路和方式,因而,正当程序不论是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最缺乏、最亟需借鉴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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