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通说认为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贯穿盗窃财物的全过程,行为先前秘密窃取,在没有既遂之前,已经被被害人发觉,行为人进而公然夺取财物,应认定抢夺罪。[13]新界分说对此进行了批判:行为人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表现为一种平和的方式,被害人发觉并没有引起行为人客观行为的任何变化,为什么被害人发觉了行为人的行为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就自动转化为抢夺?新界分说进而认为通说主张“只要不成立盗窃,就必然成立抢夺”是错误的。[14]本文认为,通说从未说过只要不成立盗窃就一定成立抢夺。某行为不成立盗窃行为,是否成立抢夺行为必须以抢夺的行为类型进行评价,如果认为不构成盗窃行为,但也不符合抢夺行为类型,当然不能因为不构成盗窃行为就直接认定抢夺行为。行为人在秘密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已发现被害人发觉其取财行为,从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被发现时行为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了。因为窃取行为的主观要素已不存在了。如果行为人不在乎被害人的存在继续拿走财物,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类型,因为抢夺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均已具备。新界分说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从客观上考量没有任何变化,为什么从盗窃转化为抢夺了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仅在客观上考量的确没有变化,但是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同的客观要素结合不同的主观要素当然会构成不同犯罪的行为类型,这并没有什么不可理解之处。
7.新界分说批判通说将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概评价为抢夺的观点,没有充分考虑盗窃与抢夺在对象上的差异。对于公开使用复制的电信码号,公开使用他人上网账号造成他人资费损失的认定抢夺罪是不可思议的。[15]本文认为新界分说在此对通说的批判难以成立。因为对于公开使用复制的电信码号等行为通说仍然认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公开使用复制的电信号码中的公开并非抢夺罪的公然夺取,其公开使用仍然属于秘密窃取的范畴。此处的公开相对于被害人而言仍属秘密的范畴。其实对于无形财产无论是认定盗窃抑或是认定抢夺,其行为的判断都必然有别于有体物的盗窃和抢夺,这种区别是无形财产和有体财产的区别引起的,而非盗窃与抢夺的行为类型引起的,无论盗窃与抢夺作何区分,盗窃无形财产与盗窃有体财产都会有区别,抢夺有体财产与抢夺无形财产也会有区别。如果行为人已明确告知被害人但未经允许后公开使用被害人上网账号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夺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新界分说认为抢夺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有体动产也并非天经地义,以此为前提对通说的批判也存在问题。
三、新界分说对盗窃与抢夺的重新划分
新界分说对通说的批判是全方位的,除了上述批判之外可能还有若干。本文认为上述七种批判意见是必须给予回应的。新界分说批判通说后提出了关于盗窃与抢夺新的界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按此定义,秘密与否,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这个定义,事实上使盗窃罪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兜底规定,即凡是值得科处刑罚的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定义盗窃罪之后,新界分说界定了抢夺行为,即夺取财物有可能致人伤亡的构成抢夺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其二,行为人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