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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思考

  

  1.完善有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村的特殊情况,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做出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法律的价值在于用它来保护弱者的权益,应融入百姓的生活,而并不是把它摆在一个高高的位置上供人仰望。法律的制定因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生活。要避免不同法律中的重复性条款,比如“男女平等”,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规定“男女平等”,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提到如何才能做到“男女平等”,这不仅是法律资源浪费而且使法律过于形式化。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公民在强权面前最后的也是最有用的一道防线,立法者凭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制定法律要从公民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法律出现空白。如果说一般性法律是对公民权益作出原则性规定,那么就应该制定更多更详细的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权益作出具体规定,相对于法律来说法规、规章是比较可以为人民所感触到的又不失威严的法律武器。我国在这方面就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缺失。


  

  2.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甚至不知道法律赋予自己了什么权利。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3.提高村级干部知识、素质水平,鼓励大学生下乡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农村基层脱离省市级政府控制,乡镇政府腐败盛行。村民自治本事保障农村民主的一种方式,渐而演化成为少数人谋权谋利的工具。村委会选举往往暗箱操作,村委会成员演化成“地头蛇”的角色,一般由有钱有是有关系的人担任,乡镇政府采取支持或放任的态度。村干部知识水平、素质低下,腐败无能,不能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己任,欺压村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需要有高素质的能真正为村民照相的干部领导,大学而生无疑成为最佳选择。


  

  4.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加强民主建设,取缔违法“村规民约”


  

  前面也提到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解决最终使用的是“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往往根据当地习惯由村委会制定,体现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并非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大部分农村的“村规民约”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以此来调节的社会秩序毫无公平可言, “村规民约”不是法律,也并没有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其在农村的规范性作用较强,与村民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应当对其制定那个程序进行规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取缔与法律不相符合的“村规民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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