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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思考

  

  三.我国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实施困难:


  

  (1).法律规定过于抽象使法律实施困难。根据我国传统及现有国情,我国在土地使用方面,男性占有相当优势性地位,在现实操作中,我们往往对男性的土地权益持默许的态度,加之土地使用权问题基本发生在农村地区公民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非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对妇女的土地权益理应作出专门性规定。而我国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的有关规定仅仅是体现在《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一般性法律的个别条款中,缺少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在现有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宪法》、《婚姻法》中仅规定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并没有可以以此为依据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其对于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没有太大的意义。作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最重要的法律《土地承包法》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中也没有耗费太多笔墨,体现在法条上的仅仅是“不得”的命令性规定,对于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方式、法律后果、救济渠道并没有详细规定。这些法律在农村地区农民群体中实施起来过于抽象,我国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缺少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具体规定。


  

  (2).农村特有现象使法律实施困难。《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法律明文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事实上,此条规定实施的价值并不高。多数农村妇女碍于习惯、农村舆论及道德问题一旦嫁到另一集体经济组织,即使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土地承包权,也往往默认为放弃,其实际使用权得不到实现。并且在对她原有的承包地的管理上存在困难尤其是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相距较远,或农村女加入城镇等情况。我国的法律制定上以城镇为基础采取统一标准,没有考虑到农村的特殊风俗,很多法律在农村行不通。中国的农民受传统影响较深,其骨子里是厌诉的。即使有些案件被立案,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原本和谐的村民关系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加深村民之间的矛盾,引发更多的纠纷,长此下去不利于农村发展。因此像《土地承包法》这些基本在农村适用的法律 就用那个该更多的考虑在农村环境中的可实施性。毕竟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使用,没有实施价值的法律不是一部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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