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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

  

  根据各地法院对公示听证模式的操作要求,如果经过公示后出现异议,那么合议庭将以听证会的形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异议出现,则合议庭核实后直接作出减刑裁定。因此,公示听证模式实际上增设了程序分流机制:听证会程序适用于对减刑有异议的案件,而传统的审批模式则适用于无异议的减刑。在这种程序分流机制的作用下,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得到大幅提高,程序运作成本体现出极大的经济性。对于每年需要处理大量案件而又人员匮乏的法院系统来说,公示听证模式显然比诉讼化模式更具吸引力。这恐怕也是法院未采取诉讼化模式而运用公示听证模式的最大动因之一。


  

  五、结论


  

  正如行文伊始所言,本文仅是站在观察者和评论者的立场,对三种模式进行尽可能客观的描述和反思。行政决策模式是通过程序工具论观点的体现,减刑程序被设计成为公权力能够针对其目标指向迅速发挥作用提供操作平台,因此其除了保障减刑顺利实现之外并无其他意义。而诉讼化模式则强调减刑程序自身也应当具备正当性,而且这种正当性应当达到诉讼程序的标准,因此该模式强调参与和公开,体现出较强的程序公正性。但是该模式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的减刑案件,在经济上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公示听证模式则扬弃了两者的优缺点,经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发创设而成。在该模式下,一方面程序公正得到弥补和强化,另一方面又通过程序分流实现了司法效率的要求。


  

  上述分析显示,在理论上显得完美无暇的改革思路,未必能够产生积极的法律实施效果,而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改革未必就会面临正当性质疑。减刑程序三种模式并存的现实表明,对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而言,我们“既要重视那些根据法律理念所推导出来的理想改革方案,也不要忽略司法机关自生自发地创造出来的改革经验。”[31]


【作者简介】
付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按照实践运行的状况来看,减刑程序可以区分为“减刑提起程序”和“减刑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减刑提起程序主要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起减刑的程序,而减刑决定程序则是法院根据监狱等执行机关申报的减刑材料裁定是否减刑的程序。在本文的语境下,出于讨论方便的考虑,减刑程序仅指“减刑决定程序”,而且针对监狱报请减刑的案件。
以“减刑”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自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发表的论文数量为466篇,其中绝大部分为从实体角度讨论减刑问题,涉及减刑程序问题的文章大概100篇左右。而在同一时间内,以“减刑程序”为关键词则仅搜索到数十篇文章。相比刑事诉讼的其他研究领域,该问题可谓是研究死角。
典型案例可参见梁洪等:《金钱抵刑国法不容》,《人民日报》,1999—09—20;吴建平、牛正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尹鸿伟:《“环监狱产业链”调查》,《市场报》,2006—10—13;《受贿万元,副监狱长私放服刑犯》,《华西都市报》,2004—10—12。
万毅:《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卞建林、张国轩:《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
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对于减刑程序诉讼化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人主张“将减刑程序改造成完全意义上的庭审程序,罪犯通过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检察院和被害方作为监督方出庭,监狱管理人员和相关罪犯作为证人出庭,法官亲自参与庭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充分考虑各方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居中裁决。”关于该主张,请参见于同志、陈伶俐:《论减刑程序的正当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
参见高志海、于鑫刚:《北京服刑人员减刑裁前先公示》,《人民日报》,2003—04—30;曹奎傲:《三门峡监狱推行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制度》,《三门峡日报》,2001—08—13。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做出此类改革的有北京,江苏泰州,四川成都、祟州、雅安,河南新乡、信阳、周口,安徽合肥、霍邱,山西太原,浙江宁波等。比较典型的可参见朱光泽:《四川首个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男子抗震立功减4个月》,载人民网,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9041915,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陶加峰、余开海:《信阳中院到信阳监狱举行减刑假释听证会》,载中国新闻网,网址http://www.henannews.com.cn/lanmu/news/499/2009—05—01/newe—499—53410.s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王瑶、杨惠玲:《云南减刑假释案件监区听证感化服刑犯》,载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9/355100.s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刘浪等:《宁波北仑:“减刑听证”效果好》,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网址http://www.spp.gov.cn/site 2006/2008—10—16/0001120679.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沈春梅、程彤:《减刑听证会搬进监狱“现场直播”,听证会应当制度化》,载河南今报网,网址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hnxw/20090120241.htm,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阳光审判暖了服刑人员的心》,载新浪网,网址http://news.sina.com.cn/o/2009—05—26/084115686021s.s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15日。
参见陈瑞华:《减刑、假释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万毅:《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参见《最高法: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将公开听证公示结果》,载中国法律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7/270041101.htm,访问时间:2009年9月8日。
理论界将这种现象称为“司法行政化”。在理论界看来,“司法权的类行政化或者说司法行政化,一直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重症顽疾。”“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附于行政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财、物供应也统统依赖于地方行政,而且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照行政机关建立起一套上命下从的金字塔型权力架构。”参见谢佑平、万毅:《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1页。
王奎、宁平平:《减刑的正当根据及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参见韩玉胜等:《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268页。
汪海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以下、第187页。
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韩玉胜:《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2页。
刘晓兵:《刑事程序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参见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彭海青:《我国减刑程序的诉讼化回归路径初探》,《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王平、何显兵:《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王祥磊、金瑞方:《减刑和假释过程中的程序缺位和补正》,《新疆社科论坛》2005年第3期;谢小剑:《论我国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正当化》,《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的三个传统》,《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
参见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于同志、陈伶俐:《论减刑程序的正当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王伟:《对减刑性质和程序的理论思考及对策建议》,《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包含两个原则:首先,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其次,任何人的意见都应当被公平地听取。
同前注,第575页。
王科、经纬:《大连中级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推出公示制》,载人民网,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997554.html,访问时间:2009年9月8日。
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薛保平:《太原市拟定减刑假释“四细则”》,载央视新闻网,网址http://news.cctv.com/law/20090409/107007.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日;张娅、李震平:《陕西省减刑假释开始适用公示听证程序》,载新华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09/content_3598397.htm,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日;景永利、刘宇:《新乡中院推出‘减刑公示、听证’制度》,载新乡法院网,网址http://hnx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98,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日。 参见聂敏宁等:《最高法院: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公开听证》,载人民网,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9628949.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日。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62页。
陈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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