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完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发挥作用的前置性条件。鉴于刑讯逼供是导致赵作海冤案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铲除刑讯逼供的制度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废除“如实陈述”的规定,代之以赋予被指控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扩大非羁押性措施的使用,缩短警方拘留后的羁押期限;采用讯问时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等措施;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场所的检查,赋予被羁押者要求就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原则上禁止夜间讯问,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的专用审讯室进行,讯问时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降低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在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问题上,以下几点非常重要:其一是被羁押人保持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其二是定罪量刑不能以被告人供述为唯一的依据,共犯口供应予补强;其三是应当有独立的机构对于羁押场所进行监督;其四是对于刑讯逼供的指控应当得到调查;其五是实施刑讯逼供者应当受到惩罚;其六是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
四、结语
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并由此决定了宁纵勿枉的价值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避免误罚无辜的价值目标而展开,其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独立、公正、权威的法院和法官是制约侦查权、控诉权,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组织性保障,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设置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被告人自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应当通过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构建,充分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冤案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诉讼观念的更新、诉讼机制的调整、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完善、现实条件的改进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和灵魂在于真正确立以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优先价值的伦理原则,摒弃“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逻辑。“命案必破”听着是好事,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表现,但如果司法权力不受制约,却也是冤假错案的催化剂。人类的智慧是有限的,即使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都无法完全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错判的可能性,但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我们还是有必要倡导保障人权的伦理观念,呼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构建以宁纵勿枉为价值目标的一系列程序制度。这种努力或许是艰难的,但它又是绝对必须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赵作海无罪释放日(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但愿这一举措是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进行全面反思的开始,而不是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