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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安全的程序法思考

  

  2.保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不仅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也给其人身安全带来了遭受损害的风险,因此适用羁押措施需要格外地谨慎。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审判前的羁押是一项特殊的措施,只能在例外的情况下适用。法治国家为了减少羁押,对羁押适用的条件和理由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原则上都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如果不采取羁押措施而适用较轻的措施也能够达到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危害社会的目的时,可以附条件地予以保释。第120条规定,“一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要撤销逮捕令。”同时还规定,若“法院拒绝开始审判程序,或者并非暂时性地停止程序的,也应当撤销逮捕令”。


  

  法国也有类似将不确定期限或超期的羁押予以解除的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预审法官作出侦查终结裁定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先行羁押予以继续维持的,不得超过2个月。第117条规定,被羁押人员被认为是无罪或者控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被羁押者应予以释放。有些国家则采用了类似保释制度的其他措施,如“芬兰的强制措施法第2章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犯法定最高刑为1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可能继续犯罪、潜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刑罚执行的,可以采取出行禁令”。[6]


  

  在美国,保释是一项宪法权利,保释制度被广泛地加以适用。《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第3142条第2款规定,当被告人能够按照要求出庭或可保证社会或他人安全时,应当以具结或无抵押出庭保证书的方法将被告人释放。或根据第3款的规定附一定条件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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