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要鼓励公众参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法学理论中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社会领域。比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的出现,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又不完全由传统的公法或私法来调整。一方面,政府对于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如政府对环境的监管)。但另一方面传统的行政法以权力行使作为资本的行为方式,单方面干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对于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规范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规范少。{21}传统的行政法特别是“赋权与束权”的行政实体法显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束权有余,赋权不足”,不利于调动社会、市场、组织、公民等的积极性参与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因此,对于环境保护这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行政实体法在配置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赋予社会组织(如环境保护组织)、公民等一定的权利,使其充分参与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中。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政府更勤勉地行政,充分发挥公法手段的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3.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展开竞争
20世纪的最后25年,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西方各国进入了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改革的时代。这就是以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纲领。无论是英美、欧洲大陆国家,还是在地球另一边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浪潮(在转轨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同样的改革趋势)。{22}各国虽然采取的具体方式略有差异,但这些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中有一点却大体相同—促使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展开竞争,通过公开投标,赢得竞争并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才会被公众选择,才能生存与发展。诚然,这种实践模式远非完善,但在西方当代公共管理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因而对于我国现今的行政体制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果我国的行政实体法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私人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一样提供公共服务,则它们之间就会展开竞争,竞争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如近年来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大量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随之出现,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公办教育的确造成了冲击。但同时又必须看到,正是在教育这样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才可能促使公办教育组织者为了保证持续稳定的生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提高更好的教育服务。再如发生在我国的“王海打假”,就类似于西方的“私人执法”,{23}也是允许私人介入公法的表现。
结束语
“陕西武功县假花事件”的出现发人深思,行政实体法若不遵循效率的价值,不计算实施法律的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盲目配置权利义务。其带来的后果必将是行政极大的无效率与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24}行政实体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以追求效率为宗旨,并通过对效率的追求实现行政的高效,更好地发挥行政的职能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