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力要细化。
在行政权力的分配上应该尽可能细致化,减少权力交叉。一方面大量减少重复执法出现的可能性,也避免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地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相互推诿,或者是相互争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培养。如,现实生活中的税务执法,交通执法就是专业化、职业化的一种体现。可见,权利的细化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对行政效率的提高都是非常有益的,这也就充分体现了行政实体法在权力分配过程中的效率价值。例如,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罚款的缴纳除特殊情况外,应该是直接通过银行上缴国库,这就是一种权力的分散,把处罚权和收款权分离,防止为收款而处罚的行政权滥用等现象的出现。我们当然也要注意到,权力的细化并不是要巧设名目,建立各种机构,那样很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反而背离了我们的初衷,致使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增加国民的负担。这种权力的细化是要明确权力的归属,使权力分配条理化,并不是要将权力细化到每个人,完全可以就一类权力归属一个机关,好比税务、工商、公安各管一摊,权力的细化只是尽量避免重复执法;另一方面,笔者也不否定联合执法。
(2)行政权力要制约。
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是非常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途径,所以行政实体法的权力分配应该充分考虑到行政执行权和行政监督权的结合与划分问题,这样就在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制约体制,使随后行政权力的运转在有效的监督中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合法、合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的过程,减少因行政权力滥用带来新的社会纠纷,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主体信赖的培养,以后的行政权实施就会更高效,形成良性循环。
2.行政权力运行要有效
有法可依,行政法体系要健全,在立法阶段就要尽可能的全面,当然完全的精确预测式立法是不可能的,社会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趋势决定了立法永远是滞后的,这就要求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法律的规制,这当中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的效率最终就体现行政法的效率价值,同时也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适应性,行政实体法制定的科学性会大大增加法律的生命力,使法律体现一定的稳定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避免执法机关逃避职权义务,一方面行政实体法可以通过权利监督的设定规制,另一方面行政实体法可以针对逃避义务,消极执法等现象制定一系列的惩罚机制,这样会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权运行效率,是行政实体法效率价值的延伸和体现;执法必严,合法行政的同时,在追求合理行政的过程中弱化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这其中不仅要有严格的程序法,也要有细致的实体法,例如,哪个执法者对什么事物、事件有执法权,达到什么标准适用什么处罚等等,也是行政实体法的效率升华。
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合法行政原则通过对法律的尊崇体现法律的价值;合理行政原则通过科学规制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权的效率与公正的结合;高效便民原则充分反映了行政权行驶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而这些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作为基础,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这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
反过来行政实体法不清晰、不完备会直接导致执法时依据不清。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执法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在执法中,必然会致使行政权滥用,而行政违法将导致行政最大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