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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量刑公正

  

  刑事和解的存在带给被害人的是身心恢复、经济补偿的希望;带给被告人的是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希望;带给刑事活动的是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希望;带给整个社会的是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希望。它犹如我国司法界中的一道新曙光,如何让这一道曙光释放更加灿烂的光辉,量刑公正是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进行刑事和解时,应该循序渐进,尤其是在我国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要依据国情进行刑事和解的有序构建。


【作者简介】
任华哲,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评价》,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参见宋英辉:《我国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参见黄京平、甄贞:《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
参见前注,宋英辉书,第79、100、175页。
参见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参见徐阳:《刑事和解中权力过度推进之危害及其防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参见杨雪飞:《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制度构造》,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见喻伟:《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参见前注,喻伟书,第29页。
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参见前注,赵廷光书,第15页。
参见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参见前注,黄京平、甄贞书,第14页。
参见前注,宋英辉书,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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