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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量刑公正

  

  (四)刑事和解量刑公正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下,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为依托,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犯罪适用刑罚时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适度,宽严审势。现阶段,宽严相济的政策多被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这也是符合刑事和解的现状的。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处罚非刑罚化,轻刑罚化。[14]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采取更加严格的处罚。可以说这一“软硬兼施”的政策,将更加有利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从表上看,刑事和解范围扩大化的趋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宽严相济的“济”是说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对于符合“宽”的案件,可以考虑用从轻的刑罚来解决,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只要被告人具有能够从宽的条件,而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在被告人真心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达成的,这一纸协议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就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对于符合和解的案件就可以做到以宽济严。刑事和解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做到量刑公正呢?首先就要正确看待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不能因为没有达成和解而加重刑罚也不能因为持有和解协议而无底的减刑。要改变过去靠严打来惩治犯罪的观念,贯彻刑事和解的精神,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真诚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公正量刑。


  

  (五)刑事和解量刑公正与国家救济


  

  国家救济指对被害人的救济,当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后,被告人不能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但被害人却又因此而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使其遭受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将国家救济纳入到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修复,也将促进刑事和解的正常发展。刑事和解往往被看成“拿钱买刑”的把戏,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不坐牢少坐牢,这种对刑事和解的表面理解是有失偏颇的。虽然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往往要依赖经济上的补偿,但如前所论述,经济补偿不是唯一的条件。如果一个被告人已经倾其家产来偿还被害人的损失,可还是远远不够,和谈可能就会夭折,被害人也会因为经济上的不满足而不愿和解。这时如果国家能在其中稍作努力和帮助,刑事和解也许就将圆满结束。被害人不仅因为被告人的忏悔得到心理上的抚慰,物质上也能够获得补偿。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就可做出从轻量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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