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州区运管所不服,上诉至铜川市中院。经开庭审理,9月27日,市中院裁定驳回赵某要求退还工商规费156元的诉请;同时判决撤消耀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耀州区运管所征收运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10月16日,赵某向铜川市检察院申诉。2007年1月18日,铜川市检察院经立案审查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省检察院的抗诉,陕西省高级法院指定铜川市法院再审。2008年6月12日,铜川市中院判决,维持终审行政判决。理由是:新星床垫厂的送货行为是为与其具有购销关系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该车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取费用,但运费已计入该厂的经营成本,诉讼中,赵某对此已作了自认。故应认定床垫厂为销费者运送货物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属于营业性运输。另外经营者在其销售的商品的价格中必然包含商品销售费用,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耀州区运管所认定该车送货属于营业性运输无需举证证明。床垫厂所有的用于客户送货自备小货车,在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为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送货的营运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耀州区运管所对床垫厂实施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两起旷日持久的案件都涉及“免费送货”行为的定性。这只是无数个类似争议案件中的代表。由于经营性道路运输界限不清产生的质疑、投诉、诉讼,数量之多,恐怕永远无法统计。尽管两案法院最终将“免费送货”行为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涡阳县的案件还被许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奉为“经典案例”,但依据并不明确,推理也不严密,不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解,社会各界也颇为不满。铜川市的案件当事人赵某将该案近三年的诉讼经历在多个网站公布,称“营运”“非营运”之辩为“哥德巴赫猜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究竟什么是经营性道路运输?
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解释
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之所以困难,原因是依据不明确。那么,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的规定是:“非营业运输车辆系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自备车辆,其余均为营业运输车辆。”
1982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虽然是针对当时“农业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与非营业性运输的界限划不清”,而对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但也可作为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进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范围的参考。文件规定,拖拉机在从事以下活动时为非营业性运输:从事田间作业和运送农产品入库;运送社队农副产品到指定的收购地点或集中地点;从公社或县城以及邻县附近的集镇和工厂,拉运本社队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后,拉运本社队自留农副产品到本县范围内或邻县附近的集市贸易市场;本社队的农田基本建设物资和社员生活资料在本县或邻县范围内的短途运输……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2000年3月,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第五条“营业性运输”作了进一步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另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取酬运输的车辆’的规定,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所以,凡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都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持有营运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交纳运管费。”
但是,这些简约抽象、含糊其词的说法,并未能够清楚地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2004年7月,从开始起草到发布历时16年的《道路运输条例》颁布施行。让人失望的是,条例没有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做任何解释。在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部组成编写委员会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中解释:“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作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与《道路运输条例》配套的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货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客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分别做了解释。货规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客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