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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语言学的发展大致上分两个阶段,前期,结构主义语言学揭示了语言的多种理解的可能性及其原因,但基本上还是承认语言背后存在一种本质,可称为相对本质主义的语言学。而语言学在后期则发展到彻底颠覆和批判绝对主义和本质主义,主张语言文本存在多种理解方式,反对任何先验既存的真理。这种极端的相对主义,与传统哲学主张的客观性、确定性彻底分道扬镳,在哲学发展史上掀起无尽的波澜。


  

  考察语言哲学的进程,当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和作为认识工具的语言发生颠覆性的关系逆转时,现实世界和彼岸世界的鸿沟被拉大,人类达到彼岸世界,达到正确认识的愿望日渐破灭。语言学的发展深深震撼了人们对司法的传统观点。司法实践中,语言是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诉讼中的语言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必须以文字为载体,必要时直接使用口头言语,法庭辩论时必须用语言表达主张,至于最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也是以书面判决的形式出现的。总之,缺乏语言的媒介作用,诉讼将无处容身、无从进行。语言学的各种学说为我们重新认识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全新的思路,诉讼中的语言绝非实现结果公正的顺从的仆役,它发挥的实际作用超乎想象,甚至可以决定诉讼结果本身的公正与否。


  

  在事实认定上,不同的诉讼主体都用语言描述过去发生的事实,而法官对于事实的原初认识和最终认定也必须通过语言完成。语言编制了事实,描述事实的语言必须结合上下文的背景理解,断章取义只能造成曲解。刑事审判中对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常常是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如拿起凶器砸向受害人和挥动某物碰到受害人,可以是对同一行为的语言描述,但其间的文字表述差别直接决定了定罪量刑的差异。这种文字游戏式的事实裁减,在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描述事实时遣词造句,使其产生不同的理解效果,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也是司法腐败常见的伎俩。


  

  法律适用更是一个复杂问题。语言哲学对本质主义的批判,深刻影响到20世纪的法学理论。19世纪中期以后,两大法系的法学家们提出各种法理学说,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欧洲出现了自由法学运动,在德国和奥地利表现为埃尔利希的活法论和自由审判观、坎陀诺维奇关于自由法的学说,这些思想流派的共同点在于容许法院不仅仅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且可以根据社会上的各种利益要求和国家的实质性判断从现实中归纳和创造出法律规范来,承认判例作为法源的地位和作用[5]。在英美法系,霍姆斯所强化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方面得到了继承,一个方面是卡多佐、庞德等的社会学的法理学,另一个方面是卢埃林、弗兰克的法律现实主义,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则产生了至今仍方兴未艾的批判法学运动。这些法学理论流派背后都不同程度吸纳了语言哲学的理论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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