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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四)邮政储蓄机构的法律定位


  

  邮政储蓄即将挂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其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因此邮政储蓄资金不可能离开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方向仍是城市和乡村社区。


  

  邮政储蓄的存款网点遍布城乡,在农村获取了大量的储蓄资金,但并不进行贷款业务,长期以来被视为农村经济的“抽水机”,即将农村资金吸收上来,但资金投放使用却主要用于城市,加重了农村普遍面临的资金匮乏的窘状。


  

  对即将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央行可先制定《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暂行条例》,给邮政储蓄银行正确定位,使其吸收的农村资金回流,保障农村金融体系的信贷投放能力。


  

  首先,应当明确即将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的法律属性。改革后的邮政储蓄银行是商业性银行企业,应坚持企业独立发展的“四自”原则。目前全国4.5万个邮政汇兑网点中有70%在农村,如果即将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能在法律上明确其服务方向,利用储蓄机构网点多、深入农村的地域优势,保证其在农村地区储蓄、汇兑和支付的功能,会使新农村建设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成为支农的又一主力军。


  

  其次,《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暂行条例》应当以法规的形式切实保障资金回流工作。对目前的邮政储蓄转存款机制应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邮储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对于资金回流的法律规范,可尝试借鉴韩国的经验,考虑将邮政储蓄系统纳入农村金融体系,通过立法规定邮政储蓄系统通过其在城市的网点吸收的城市居民和其他来源的存款,只能用于农业和农村贷款。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定位


  

  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大,特别是在高寒草原地区的畜牧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潜在需求比比皆是,商业性保险机构显然不愿涉足,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商业化经营。


  

  目前我国关于保险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它是一部具有商业性质的保险法,这一运作方式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现在农村保险市场出现失灵,《保险法》显然不适应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业的现状。如某些高寒地区的农牧业存在的“有险无处投”的现状。


  

  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的现状,农村保险的定位在于分散农业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对于增进农民福利的目标却是其次的,[17]所以,应当区分风险,采取不同的保险措施。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其制度设置应该分阶段、分作物品种进行多层次和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运作。[18]自然风险的分散则应当作为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的问题。在现阶段应当制定一部《农业自然风险保险法》专门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明确承保农业自然风险的保险机构的法律定位。


  

  1.《农业自然风险保险法》应明确农业自然风险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支持下从事商业化运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可采用符合我国国情及合乎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既可高效运行也可节约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也是这一模式: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制度。


  

  2.《农业自然风险保险法》应建立单独核算、分账管理的机制。应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险种进行区分,对专门经营农业自然风险的险种独立进行核算,并进行分账管理。


  

  3.《农业自然风险保险法》应规范财政补贴机制与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长期完全依赖财政补贴是不现实的,但在现阶段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目前,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当险种发生时,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规范财政补贴机制势在必行。另外,还应当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为此,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以及投入财政资金,委托保险公司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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