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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加强和使用者的交流,多向其宣传著作权法的知识,在大家共同探讨、沟通,换位思考中,互相理解对方的难处,以减少相互之间的摩擦,制定出合理的,双方都能认可的收费标准,但也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毕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也要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关于版权费的问题,之所以有这么多人议论,最关键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都在关心,这笔钱最终是不是会转嫁给消费者,KTV有没有可能提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由消费者来买单?在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所以决不能让KTV偷偷地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9]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各方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监督的专章规定,也是促进KTV版权收费监督机制适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制定时间仓促、司法实践的经验空缺等原因,许多规定并不详尽。比如,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此部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可供查阅和监督。一定比例的前提是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那么一定比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业务活动要在怎样的经费幅度内才能维持正常水平?又如,在向权利人转付费用的过程中,应依据怎样的分配标准?条例规定使用者应上报使用作品的名称、数量等,可并未明确将其与权利人的收入多少进行挂钩;集体管理组织应记录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但这只能成为事后监督的依据,而不是分配的具体办法。很多诸如此类的规定都是点到即止而经不起深入推敲的,这就大大降低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此目前,无论管理机制还是监督机制,其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处于摸索阶段。管理机制若要彰显其价值,首先自当在法律法规中得到固化;同时,监督机制的完善更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扶持,而依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是有法可依。随着管理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立法的条件也会日益成熟起来。此时,具有立法权的特定主体应当对新近情况做出及时的回应,从法律解释、行政立法等各个角度逐渐填补现有立法的诸多漏洞,以期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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