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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管理内容的扩充


  

  第一,积极扩大会员的覆盖面。截至2009年12月31日,音集协共有会员60家,涉及权利人单位112家,取得授权歌曲仅有83686首。而美国ASCAP约有6000家音乐出版公司和约16000个音乐家会员,拥有超过300万首歌曲的非独占使用权。[8]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际上选择的是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纳入的会员越多、覆盖的音乐作品越多,越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使用者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社会整体著作权的交易成本。


  

  第二,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工作成本。美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SCAP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用收入的比例是11.5%,德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是13.92%,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是50%。在名为“北京天合文化集团公司”的企业率领下,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营利性卡拉OK收费企业网络,这种版权许可和收费模式将本应由音像协自己从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变相出让给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从而令法定的非营利行为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性行为,版权费中的很大一部分必然被作为企业利润保留,而多重转付中的管理成本和多重税收就很可能抵消了集体管理中本应节省下来的成本。


  

  第三,建立数字信息服务系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组织力量,开发、完善我国著作权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系统应该包括作品信息查询系统、在线授权系统、在线作品使用费收取与分配系统等子系统,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如信息查询、授权许可、收取许可使用费、发放使用报酬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将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的优势。


  

  第四,通过文化公益行动扩大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影响力。目前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我国还不成熟,大家对它的积极作用都没有充分的认识,存在抵触情绪,此时著作权集体组织应该在文化公益上给予一些支持和激励机制,让公众充分认识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服务著作权使用者、提高音乐创作水平、激励健康优秀的音像作品产生的积极组织。比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那样管理音乐基金,通过赞助本地音乐活动及培育音乐人才来提高音乐创作水平,向海外联合会提供协助,如培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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