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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5、影视作品制作者。尽管在曲库制作中,因将画面和声音分离进行技术处理,并增加了歌词字幕,但仍然保留了原画面。无论是保留了影视作品画面的全部或部分,对其进行复制和发行,都应当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即制作者的授权并付酬。


  

  (二)点播演唱涉及的放映权和表演权


  

  1、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同样,通过电视等形式公开播送的表演,构成对作品的表演使用,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制作者的放映权。在提供卡拉OK作品点播演唱时,通过电视等形式公开再现影视作品,构成已放映形式使用作品,应当取得影视制作者的许可并付报酬。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KTV经营者应当向以上权利主体缴纳许可使用费。但根据我国的缴费和管理现状,这一制度还存在收费的性质、主体、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缺陷,这也使得相关公众对此产生了很多质疑。


  

  二、KTV行业版权费缴纳现状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的分析


  

  (一)现状


  

  自2008年10月开始,中国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侵权之诉。如今这批案子已经审结,迄今已经有44家KTV被法院判为侵权,总判赔额逾300万元人民币。“该批案件的审结,为建立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也强有力地扭转了经营者乃至社会公众免费享用音乐作品的观念。时隔两年,卡拉OK版权费的使用许可收费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都已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就应该向权利人付费,这样才能有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来支持KTV娱乐行业的繁荣发展。”[2]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KTV经营者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迟迟不愿交纳版权使用费,采取能拖一天是一天的策略。音集协委托的北京地区收费服务单位声称,至今在北京地区仍有三分之一的KTV在没有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采取转嫁经营成本的策略通过大幅度提价来弥补因缴费所致的损失。现在北京钱柜的所有包厢已经全线涨价,平均涨幅达到50%左右。虽然钱柜工作人员称涨价是“硬软件升级”的缘故,但这明显掩盖不了其转嫁成本的目的。作为业内龙头的北京钱柜涨价,势必引起了兄弟企业的一阵骚动,很多KTV纷纷涨价。这样,广大消费者成了收费的最终承担者。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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