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是一把双刃剑
在社会事件、新闻报道、舆论狂潮、法律法规的废改立这样一种循环中,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显示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助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对法律、法规的怀疑、藐视和抗拒等消极反应。比如,从佘祥林到赵作海,5年前的冤案一切都在重复:一样的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死而复活,一样的杀人犯蒙冤11年……阅读这样的新闻,难免让人百感交集,甚至疑窦丛生,对司法现状产生怀疑。[3]事实上,赵作海冤案刊发后,媒介对司法的质疑是尖锐的、广泛的,为什么同样的错误可以在5年后,又一次照样地重现,我们的司法是否能保障公民的最基本权益。谁能保证不再出现第三个“佘祥林”或“赵作海”?类似这样的负面评论俯首可拾。
再比如,2009年连连发生的“杭州70码”、“南京无证醉酒驾车案”、“重庆醉酒驾车案”等恶性交通事故量刑标准“宽严失度”的新闻报道,也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从积极的一面看,这些案件让人们更加深切地关注交通肇事尤其是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同时,从另一方面看,相似的案件,迥异的判罚;或者一审和二审巨大的差别,等等司法现象,都会在社会上引起一轮轮争议。这些现象是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还是刑罚体系中存有深层次的问题?是屈从舆论汇集的激情民意,还是维护法律的理性公正?是新闻审判,还是正常的舆论监督?每一篇焦点新闻引发的争论各有主题,但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忧虑几乎是每次争论的必然话题。例如,2009年孙伟铭酒醉驾车案判决后,上海一家商报就以《孙伟铭案凸显司法公开重要性》为题,直陈对此案引发的司法公正、公开的忧虑:我国既有交通肇事罪,也有故意杀人罪,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并且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不需要借助其他罪名作出判决。刑罚体系的琐碎和凌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而罪名的更改,则很容易在读者中,引起对法律的纷争甚至于藐视。[4]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的深化导致了司法负面事件的层出不穷,这本身已对人们认知司法环境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再加上司法行为负面报道的不规范,会放大负面影响、加重社会消解司法负面影响的成本。因此,正确把握对司法行为负面报道的尺寸,是大众传媒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负面报道已经产生的积极效果看,媒体正在履行着对社会瞭望和舆论引导的责任。从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反应看,大众传媒在对司法行为负面报道中,必须始终秉承公心与善意:即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并不是为了揭丑、曝光、吸引社会的眼球,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整个社会朝着更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要以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展示司法领域本身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进程中自身所体现的不断调整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