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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市场垄断协议研究

  

  (2)意思表达要件?


  

  垄断协议必须由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美国的反垄断法中称之为共谋。共谋必须是基于垄断协议实施主体的主观故意,并不存在故意之外的其他垄断协议,在实践中对于故意的认定,各国一般比较宽松,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达成垄断协议时具有实施限制竞争的目的,只要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那就应认定为共谋行为。共谋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协议型和默契型两种[4],协议型是以明确的协议进行,这种协议既可以表现为正式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而默契型则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种默示来行动。在实践中,书面式的垄断协议最容易认定,比较难的是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在取证上困难,而默契型垄断行为更缺少直接的证据,共同的意思难以认定,给反垄断机构的垄断行为认定增加了难度,所以各国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联合行为,通常从行为的结果来进行推定。为了认定意思联络,只要有一点人为的因素就够了,不一定有事前联络交涉的事实,即使必须有这种事实,也可以从作为结果的行动一致性这种间接证据来认定这种事实[5]。欧洲法院在审理燃料案中也指出,联合一致行为是指企业间的一种协调形式,它虽未达成正式协议,但在实践中有关企业却有意识地以实际合作来代替竞争的危险[6]。


  

  (3)行为要件?


  

  垄断主体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它可分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实行的行为,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在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参与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主要表现在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等。在航空运输市场,垄断协议主要表现在:第一,航空公司之间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运价,按航线划分航空运输市场,统一增加或减少同一航线上的运力,联合抵制个别航线上的航空运输等;第二,机场之间不按照国家规定,擅自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地面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联合抵制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地面代理服务或联合拒绝接受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基地机场的申请等;第三,销售代理人之间同意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代理手续费或代理服务项目,按承运人、航线等划分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代理服务等;第四,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之间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服务收费标准或服务项目,按地域划分服务市场,联合抵制为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销售代理人提供保障服务等。上述四类主体之间实施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也是航空运输市场反垄断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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