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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

  

  三


  

  一旦认定这五项工作都在常委会法定职责内,就需要确定判断其好坏的依据。根据上年报告中已批准的工作计划,来检验下年报告工作回顾,只能验出其符合度,不能评价其实际绩效;很显然,该尺度既不能源自常委会年度工作内容,也不能由常委会自我设定,必须在其本身及工作内容之外寻找。为此就要探讨常委会职责及依据。


  

  在2008年报告第五部分中,报告给常委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组织法》第22条规定,常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常委会日常工作目标就是保障并力促实现这些宪法所定重要职责。《宪法》第67条确定常委会职责。常委会日常工作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所必需事项完全借此条文判断,但它不是其工作质量好坏的评价规范。认真地依照第67条规范意旨,来判断常委会日常工作内容,就会发现它在履行宪法职责上与宪法要求尚有不同之处。


  

  第67条一共为常委会设置了21项职权。粗略归纳这些职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1项);


  

  2.制定法律权(第2、14项);


  

  3.修改和补充法律权(第3项);


  

  4.解释法律权(第4项);


  

  5.监督权(第6项);


  

  6.审查和批准权(第5项);


  

  7.撤销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权,撤销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权(第7、8项);


  

  8.决定和任免权(第9至第13项);


  

  9.规定权(第15~17项)


  

  10.特殊状态下的宣布和决定权(第18~20项)


  

  11.其他职权(第21项)。


  

  此外,宪法其他条文也分别赋予了常委会下列权限:


  

  1.第61条全国人大会议召集权;


  

  2.第70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专门委员会;


  

  3.第71条就特定问题组建调查委员会;


  

  4.第72条提案权、第64条修改宪法提议权;


  

  5.第73条质询权;


  

  6.第74条决定免除全国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


  

  除宪法外,其他法律也赋予了常委会一些职权。要行使上述每项职权,只有相应事项发生才有可能,如发生了需要解释宪法的实践情形,才会启动该法律程序;当然这样的事项并不会如行使立法、监督权限的事项那样多见,而有些事情可能永远不会发生,如战争宣布权限的前提事项等,因此常委会享有的这些职权其行使概率是不同的,但是低概率并不意味着其永不行使;而且什么事项需要启动平常基本不行使的权力,需要常委会有丰富的触觉系统以及时准确掌握必要的信息,更需要常委会有非凡的远见卓识,因为事物不会说话,什么事项具有什么性质,是由人的意志来判断的;也就是说启用权力的前提是否存在且合适,需要常委会独立判断。如果社会实践中产生了需要常委会履行职责的事项,而由于某种机制或程序性原因,使其无法启动,或常委会对此并不敏感,那么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能意味着常委会行使宪法职权是不全面的,且其行使权力能力也是有限的。这可能表明其主动行使某些权力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缺乏。


  

  解释宪法的权力是列在常委会权力选项中第一位,[6]但是什么时候解释宪法,解释工作如何启动,由谁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或者说哪个机构或哪些人有渴望宪法得到解释的需求?这都不明朗。那么能否根据类推,使用《立法法》有关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完成宪法的解释呢?笔者认为不行。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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