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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

  
  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事情,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但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正如国家采取措施发掘、研究、保存、弘扬京剧艺术,这并不妨碍梅兰芳的特定作品依法享有其知识产权。如果仅靠保护梅兰芳的知识产权而放弃国家的行政保护,京剧的发展决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具有文化性、又具有经济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又体现着私人利益的双重利益关系,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路径选择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即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应当兼顾和协调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关系。


【作者简介】
李墨丝,单位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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