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网燃气行政许可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正当程序,市计委亦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益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作出《招标方案》。”据此,法官认为被告“迳行发布《招标方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亦损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遂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行政机关对益民公司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
[案例8] 在“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中,[9]二审法院认为: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在该案中,法官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裁决。
《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程序的条款大都体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法院在审理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案件时,可直接援引《
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法条来进行裁判。《公报》案例中这一类案例主要有: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10]、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11]、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12]、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13]。在“平山劳动就业管理局案”中[14],法官未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而仅仅从程序审查的角度裁判案件,直接认定被告地税局未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3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作出了撤销地税局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判。在“宜昌妇幼保健院案”的二审判决中,法官也直接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作出裁判。在“再胜源案”中,法官认为卫生局作出的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应适用
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规定,而“卫生局在决定没收再胜源公司液氮生物容器时,没有依法适用处罚程序,虽然该处罚尚未执行,但亦构成程序违法。”在上海罗芙仙妮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法定程序,据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执法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