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

  

  如前所述,早在1921年出版的《日本宪法》第一卷(即中文版的《宪法学原理》)中他提出:立宪政体的基本思潮是国民自治和自由主义。到了1940年代,美浓部的“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思想体系进一步成熟,体现了比较清晰的逻辑基础。《日本国宪法原论》是结合新宪法而完成的体系化的学术著作。在该书中,美浓部提出立宪政体的思想基础是国民自治主义、自由平等主义、权力分立主义和法治主义。他认为,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结果,权力分立主义和法治主义也是立宪政体的思想来源。在说明权力分立和法治主义理念时,他特别强调法治在人民自由与权利保障中的作用,提出:法律不仅仅规制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规制国家自身,是一种国家自律法,国家所有的机关,特别是行政与司法机关都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人民有权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24]从自治到自由,从自由到权力分立,从权力分立到法治主义是美浓部立宪主义思想演变的基本逻辑。其中,核心的思想是自由主义理念与价值。


  

  三、美浓部的立宪主义与自由主义美浓部是“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在学术上,尊重自由,以严肃的态度审视现实,以自由的探索作为学术理念。[25]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自由与自治,强调议会在政体中的地位。他认为,立宪政体的基本思潮之一就是自由及平等的理想。在他看来,立宪政体的主眼,不仅在于为国民而行的政治,而在于国民自己参与国家的政治,国政要顺从国民的意志。他认为,国民主权是“立宪制度普及于世界的原动力之一,然他不是可以维持的学说”。这反映了美浓部立宪主义体系的重要特点,明确“现代立宪制度的根底不是国民主权说,而是国民的自治精神”,“自治精神”是他解释立宪制度的基本概念。其核心就是:“统治权用君主之名行使也好,或用国民之名行使也好,无论如何总得要求他顺从国民一般的意见而决定,这是立宪制度的本质。”[26]美浓部强调,国民在作为被统治者的同时也是统治者的一员,服从国家权力的同时也要参与国家政治。国民不仅是私的存在,同时也是公的存在,为了防止君主和政府为非作歹,国民自身应当担负起责任来。美浓部特别强调自治制度作为立宪政体基础的重要性,其目的亦在于此处。[27]


  

  在论述自由主义与立宪制度的关系时,他反复强调一个原理,即“立宪制度从其形式上说来,乃是国民自己决定国政,或至少参与国政的制度,从其实质上说来,可以说是使国民从专制的权力下解放出来,保障其自由及平等的制度。[28]自由与平等成为立宪制度的思想基础,而这种自由的选择乃是个体精神与权利的升华。由于受20世纪德国法学思想的影响,美浓部“立宪主义思想”体系中“自由”是核心概念之一,立宪主义的目的就是“寻求自由”,[29]在一些论文中,他反复解释的基本原理就是:国政中如何保障个体的自由,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设定限制形式。他认为,通过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目的:一是限制立法权;二是限制行政权及司法权。这种思想体系反映了美浓部宪法世界中的立宪主义思想的亮点。为什么对立法权进行限制?他认为,依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第一目的是:使人民的权利有高出普通的法律以上的力,依立法权本身,不能限制及剥夺之。对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也是为了宪法上的权利保障,要限制公民权利,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可以限制人民自由之国家的权力,仅专保留于立法权内”。[30]


  

  四、美浓部的“天皇机关说”与立宪主义思想日本是同时存在天皇与国会的,这是日本与西方诸多立宪国的不同之处。[31]而且在明治宪法下,也就是在明治、大正以及昭和初期,天皇享有实质性的大权。如何在宪法体系之内协调天皇与国会的关系,如何将天皇与立宪主义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便成为一个重要而艰难的命题。


  

  在美浓部看来,权利就是一种争取利益的意志,利益构成权利的核心要素。他把权利概念具体运用在“天皇机关说”之中,提出了如下问题:在法律观念上,天皇统治的大权是属于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元首的权能?这种大权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还是按照宪法规定受限制的权能?他认为,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上看,天皇的统治权是为国家整体而存在的实体,统治的权利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作为国家元首同时也是最高机关,直接或间接地行使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权利的权能。这样一来,根据宪法行使的天皇的行为,实际上是作为国家行为而发挥效力,在政治上,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优越于君主的权力。权利是为自己的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并不否定君主主权。[32]这一理论的意义在于,“使宪法学第一次从神学或者国法学中脱离出来,作为近代科学而得到确认”。[33]


  

  为了说明天皇机关说的合理性,他首先系统地思考了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一是区分了国体与政体概念的区别。他在评价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时,认为国体是宪法的基础,但并不是依据宪法规定国体,国体并不是宪法学上的概念,而是高于宪法上的观念。政体是基于宪法规定而存在的,基于日本的国体而出现日本的政体。他主张的国体与政体概念的区别对于理解他的立宪主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主权概念的理解上,他批判了“主权是绝对无限制权力”的观点,穗积八束认为,主权在宪法上属于天皇,即天皇享有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力,故宪法是不能限制主权的。[34]他引用伊东巳代治的观点认为,根据宪法,主权是可以限制的,并认为,立宪政体是国民参与政治的政治,因不能每个国民都参加议会,故选代表组织议会,因此议会的力量是可以限制主行为的。这一理论也成为限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