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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3)

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3)



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

张中秋


【全文】
  

  五、传统中国的法运行依据当下中国法理学的解说,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诸环节,连带还有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相关内容。[1] 简言之,法的运行是法的效力实现的过程,亦即人们运用法律规范行为、解决纠纷、构造社会秩序的过程。这是法的生命所在,亦是它最具动态性和立体感的形象,其中纠纷解决是它的焦点和核心。


  

  传统中国的法运行由中央和地方施行。自汉唐以来,在中央层面,行政与司法略有分工;但在地方层面未能分离,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这是它的特点,同时在以后的发展中又成了它的缺点。但它所具有的统一垂直、审级严格、补充救济的规定,毫无疑问亦都是优点。[2] 特别是传统中国“重刑(事)轻民(事)”的司法原则,确实蕴含了“重人命轻资财”的儒家伦理。如死刑不止是由中央,而是由皇帝参与复核的奏请制度,真正体现了儒家以人为本、人命关天的仁、恕之道。[3]


  

  在解决纠纷方面,对应于社会的秩序结构和关系性特点,传统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出了两套有效的机制/制度,一套是“礼、乐、政、刑”综合为治。这套机制/制度早在《礼记?乐记》中就有完整明确的记载,所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王道备也。”另一套是专门针对纠纷,特别是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设置的,即民间调解→官方调处→司法裁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4] 这套机制/制度具有由下而上、依序递进的特点,而且在纠纷解决中贯彻了日本学者所说的“说理─心服”的结构模式,[5]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是用中国思维、中国方法,解决中国问题的成功典范。为什么这样说,这是因为中国的纠纷解决是有“道”的指引和追求的,目标就是上述《礼记?乐记》中所指的“王道”。它的路径是通过纠纷解决恢复和谐状态,这是符合自然(法则)的人文之道,亦是传统中国的纠纷解决之道。对于这一点,我们今天怎么评价它是一回事,然而它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维持和发展却是必不可少的。这部分是因为它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相契合,部分还因为它已深深扎根在国民的心里,成为民众/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诉求和合理期待。[6] 甚至我们还可以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亦是符合人类对良好人际关系的普遍期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ADR,在当今受到全球特别是西方的关注,不是亦说明了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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