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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前的工作

  
  ①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加以核对。

  
  ②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

  
  ⑥询问一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⑦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先行调解。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认真听取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 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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