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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二郎的行政法思想

  

  (五)国家赔偿补偿论


  

  在明治宪法时代,法律没有规定国家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有限的民事案件中,对国家责任适用民事不法行为法。田中二郎就任助教授后的第一篇论文《不法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不法行為に基づく国家の賠償責任》)指出:我们的正义意识要求对国家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所致的损害实施某种救济;这是一个用国民整体利益来弥补个人特别牺牲,还是为了国民整体利益而让个人甘受特别牺牲的问题,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此时起支配作用的是公平正义原则;而用公权力作用来否定其国家赔偿义务的论理与公平正义不符;不论是损害赔偿,还是损失补偿都能用,且有必要用公平负担原则。[35]


  

  在战后新宪法下,前述以被害人救济、公平负担原则为内核的田中二郎赔偿补偿理论终于开了花。新宪法17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法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1946年田中二郎发表论文《国家的赔偿责任》(《公の賠償責任》),暗示了新宪法下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方向,大大推动了国家赔偿法(1947年)的诞生。之后,最高法院所有的国家赔偿判例都采用田中说。此外,田中二郎的国家补偿理论在战后更是不断深化,深得人心。他主张日本农地改革立法中的农地买卖对价不符合宪法的“正当补偿”,构成违宪。田中二郎说:在现行宪法下,不给予正当补偿而为公共目的使用私有财产是违宪的、无效的,即使是在没有补偿的明文规定的情形中。[36]进入最高法院后,田中二郎将这些观点带进了审判实践。


  

  (六)行政程序论


  

  田中二郎虽然对行政程序的论述相对较少,但仍有很多真知灼见。早在前述《行政行为的瑕疵》中的“程序瑕疵”部分,他就指出行政法上的各种程序规定旨在保持行政权行使的秩序与节制。而后,在行政法教科书中将行政程序的整备视为民主主义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民主主义原理在现实中表现出来的特色之一是“关于行政运营,一改过去单方、权威主义式行政处理,朝着公开听证、给利害关系人以意见陈述机会,基于社会舆论而行政的方向整备程序”;日本还未能像英国法,公开听证(public hearing)还不是一般性法律原理,只有在法律要求公开听证时,若不听证,则必须作为程序瑕疵来否定其效力。[37]可见,此阶段田中二郎的想法还是有些保守。但后来有了变化,1974年出版的《新版行政法》写道,即使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适用正当程序(due process)。变化的缘由在于田中二郎对当时环境问题、公害问题的法律解决不满意,需要导入事前程序加以处理。[38] 与此同时,田中二郎积极主张行政程序立法,1961年他在公法学会上作了题为《行政程序法诸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事前公正的行政程序与事后程序相结合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今后的课题;不论是从竞相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外情况看,还是从日本的情况看,都很有必要制定旨在保障行政实质公正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该法应该抛弃人民只不过是行政权支配客体的德国式思维,而表现为以行政权与人民相统一为基础,人民的意思、主张等在行政权发动时反映于行政之中的民主行政理念。[39]但遗憾的是田中二郎最终还是未能看到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诞生。


  

  三、田中二郎行政法思想的特色与局限


  

  (一)特色


  

  田中二郎行政法思想在内在精神上的最大特色是民主性。日本是个有过上千年封建制度的国家,明治维新后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明治宪法虽然确立了议会制,但根本性质仍是天皇主权,民主性严重缺失。田中二郎成长在明治宪法时代,但却对明治宪法及其之下的传统行政法学进行了大胆的批判,在充满民主性的新宪法之下,展开了行政法理论的重构与运用,展开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倡导与践行。他认为民主主义原理是现代行政法的第一大原理;保障行政的民主性是内阁的责任;实施行政的公务员应该是国民选举出来的、为国民服务的公仆。[40]他看到有些侵权的行政指导逍遥法外后,经过巧妙论理,最终绳之于法。田中二郎强调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批评国家事务向地方政府的转移不够彻底,部委委托事务阻碍地方政府行政的综合性与效率性,补助金制度不够健全。[41]]后期,田中二郎倡导程序正义,指出通过事前公示、公开听证等程序广纳民意是行政立法、行政处分更加合理的要求,这样可以避免摩擦,提高效率。[42]民主性让田中二郎的行政法思想顺应了时代潮流,从而朝气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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