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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第一阶段前15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为四人,前15年每年赔偿额仅为16460元,四个被扶养人每年应赔偿数额为:李父7407元,李母7407元,李某女儿7407元,李某儿子7407元,但其总额29628元已超过16460的标准,该阶段直接按年赔偿限额16460元计算即可,扶养人和扶养义务人所能取得的赔偿费用为:16460*15=246900元,具体内部分配要先计算前15年四个被扶养人,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4=4115元,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母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某女儿前15年能的费用4115*15=61725元,李某儿子前15年的费用4115*15=61725元。

  
  第二阶段第16年。该阶段的被扶养人为三人,李某父亲和李某的女儿、儿子,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年赔偿总额为7407+7407+7407=22221元,已超过年赔偿额16460元,该阶段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6460元,具体内部分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3=5486元(该数字为方便计算笔者直接取整),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第16年的费用为:5486元,李某女儿年赔偿费用是5486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费是:5486元。(注:具体内部分配可能涉及到小数点后尾数取整的影响,与应取得的赔偿总额可能稍微有差距)

  
  第三阶段第17年至18年,两年的费用。该阶段被扶养人为一人,即李某父亲,不存在超过年赔偿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16460/2*0.9*2=14814元。

  
  综和前述三个阶段:

  
  李某及其被扶养人所能获得的生活费总额为:前15年的246900元+第16年的16460元+第17至18年的李父的赔偿额14814元=278174元。

  
  李某父亲18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第17至18年的14814元=82025元。

  
  李某母亲15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61725元。

  
  李某女儿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李某儿子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笔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涉及到分段计算的问题,只有在扶养人死亡或构成严重伤残的,才可能要涉及到分段计算,绝大多数案例,只需按照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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