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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恶的源头

  
  被拆迁人:注定的失败者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样的强悍标语显示了地方政府拆迁的决心和手段。“不要和政府作对!”,这样的最后通牒切断了被拆迁人的退路。地方政府为何有这样的底气?一是口中有“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一理论法宝,二是手中有《拆迁条例》这一尚方宝剑。《拆迁条例》推崇效率优先,地方经济发展优先,公平让位,司法是行政的辅助手段,为满足地方党政要员的“发展”欲望和冲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旦遇上房地产发展商的“资本运作”能力,二者一拍即合。资本与权力的结合,使《拆迁条例》成了一把所向披靡的利剑,被拆迁人要么乖乖屈服,要么遍体鳞伤,最后的结局都是难逃一败。被拆迁人即便以死抗争,也只能落得个家破人亡的结局,丝毫不能影响挖掘机和推土机的“轰轰”行进。在这种力量对比极端悬殊的利益博弈中,被拆迁人注定是失败者、牺牲者。在地方党政要员被“发展”欲望冲昏头脑的时候,有缺陷的《拆迁条例》就变成了资本或者说强势集团谋利益的利剑。资本的逐利性使它可以冲垮任何有缺陷的制度,也可以使任何有缺陷的制度成为它随身所欲的工具。

  
  “公共利益”是个筐

  
  地方经济要发展,这一点没有人反对。要发展就要招商引资,要招商引资就免不了拆迁。但如果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代价,或者换句话说,当地方经济发展的最初成本转嫁给被拆迁人的时候,被拆迁人的反抗就在所难免。在某些情形下,被拆迁人乘机想多获补偿的例子也会出现。所以,一旦要拆迁,拆迁者与被拆迁人互相之间的讨价还价是最正常不过的利益诉求。从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和交易自由的合同法原则看,被拆迁人拒绝拆迁和漫天要价并不违法。这两个原则仅受“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

  
  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地方政府可以说经济发展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发展商可以说改善居住条件和营商环境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投资者说提供就业机会和税收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任志强就喊出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口号“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从“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宏观角度看,此话不算离题,是大而化之的间接“公共利益”。但任志强们关心的首先不会是“公共利益”,而是利润,只有在追逐利润受阻时才会祭出“公共利益”这一大旗。但不管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公共利益,均不能成为吞噬个人利益的理由。在需要以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让位时,也必须对个人利益按市场价及时给予公平的补偿。以牺牲弱小者利益换来的经济发展,并不具有正当性。借助公权力将个人利益转变成公共利益,与抢夺无异。“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的说法,掩盖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界限,是为权力与资本肆无忌惮的扩张寻找机会。什么是公共利益?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在笔者看来,国防、公共安全、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设施的建设,也是公共利益。总体上讲,不管公共利益以何形式为载体,公共利益的受众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由政府出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目前,某些公用企事业单位,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成了获利丰厚的垄断行业,与某些国企一道,有演变成与民争利的利益集团的趋势,与公共利益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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