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格尔把描绘和批评又称为“社会现实主义和社会预言的结合”。描绘是对社会的探索,批评是对“公开提倡的社会理想与对社会的纲领性的承诺之间的不和谐”的探索(页132)。描绘提供批评的基础,而批评为描绘提供议程,两者一起成为一种制度想象和民主实验主义的探索。
为了将他所倡导的付诸实践,昂格尔调动了他自己的制度想象力,勾勒了三种基于当下理想的不同选择,即“扩大的社会民主”、“激进多元制”和“动员性的民主”。“扩大社会民主”源自于个人自决的愿望,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制度和私人领域的制度更进一步自由化和私有化。(页138—148)“激进多元制”源自于团体自决的愿望,将首要权力置于由地方社区构成的松散的联合体中。(页148—63)“动员性的民主”源自于社会自决的愿望,将文明社会中所有公民的政治活动予以包容并将其制度化。昂格尔指出,法律分析应该承担起这种重新想象和设计制度的重任来。以上三种不同的选择和昂格尔在该书开头指出的,也是与他在不同场合一贯所倡导的四种改进制度的思想是不可分的。这种思想为:第一,通过容许合作与竞争相加杂的“零碎的、有条件的、临时性的产权系统的存在”,超越“统一的产权”(页12—13)。第二,取缔保护阶级等级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代之以用提供教育资金,用个人和集体自治的经济文化工具武装公民的“社会经济基金账户”(页14—15)。第三,通过使强制选举,公民民意投票更为普遍,及政府负担竞选基金,为各政党各派别广开言路种种措施,使政治制度进一步民主化(页15—17)。最后,通过继续强化公民社会,给予“自愿结合的强化实践”以立足之地,缩小政府的权力。(页18)
那么,由谁来进行这场伟大的改革呢?在昂格尔的慧眼中,目前还没有适当的人选。他指出,问题的真相是,现下的政府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胜任这种结构性和片段性的重建工作,昂格尔认为,由于其缺乏民主责任,缺乏一般的调查研究、技术、资金、及行政方面的资源,法官是不适于担当此重任的。因此,昂格尔建议没立一个新的政府部门或国家权力机关,专司这项独具特色的权力保障工作。这个部门的设计,人员选择及资金安排应专门明确表示。如果这种可能性不大,退而求其次,也可以让法官充当此角色。因为,无论如何,与其阙如,不如让不太胜任的人来挑起这付担子。
【作者简介】
於兴中博士:男,生于1956年,198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5年5月至1986年9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思想史研究所访问学者,198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1991—1995年期间分别获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3—6月为北京大学访问教授,1998年9月为哈佛大学高级研究员、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文化。2000年受聘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与西北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