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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法律分析应该如何》

  

  法律分析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昂格尔的著作中,它既含有法律解释的意思,也含有法律推理的意思。昂格尔把传统的(即自由主义的或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分析称为“合理化法律分析”。


  

  “合理化法律分析”,实际上是对法律形式主义司法观的反动。法律形式主义认为,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已经为每一个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提供了相应的规则,即每一条规则的含义基本上明确,有其独特的含义。法官的任务就在于正确地将规则通过逻辑推理运用于个别案件,从而得出可以接受的结论来。法律形式主义在19世纪末曾风行一时,但基本上已被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抛弃。随着规则中心主义被法官本位主义取代,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缺陷,出现了从政策、目的及原则等实质性的角度维护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的尝试。这种尝试便是昂格尔所谓“合理化法律分析”。根据“合理化法律分析”,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要考虑法律规则所要服务的政策和目的。这种目的理论不仅会导致法官个人把自己的理解强加到法律规则之上,而且还特别容易把司法审判变成计算目的合理性的过程。问题在于任何目的都是时间性的,一旦环境和时代有所变化,目的自身也要随之而改变。这样,法律就难免自相矛盾,前后冲突。


  

  在昂格尔看来这种法律分析是一种有关政策和原理的普遍化和理想化话语。通过这种分析,把本来支离破碎的法律予以合理性的“重建”,使其成为一套理智的社会生活规则。(页36)“合理化法律分析”的主要任务是为一种被认为正当的秩序寻找理由。昂格尔指出,“合理化法律分析”对造成法律现实和法律理想之间差距的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原因不闻不问,而把注意力集中在既有制度下如何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补救上,从而忽视了有些损害其实就是由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由于这种缘故,“合理化法律分析”便带有决定论的色彩。它告诉人们,抵制现有的秩序是错误而且徒劳无益的。昂格尔认为这种决定论与民主是不相符的,因为“民主反对的即是命定论,无论这种命定符合理性与否。”(页72)而“合理化法律分析”的误区在于,它从历史回顾的角度将民主的诸多成果,即一系列冲突和妥协,看作是沿着一条明智的道路迈出的合理的步子。


  

  在昂格尔看来法律分析应该关注制度的改进问题。而在这方面,“合理化法律分析却一筹莫展。昂格尔认为,之所以如此,有下列几个原因: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合理化法律分析”之所以不重视制度改进问题,乃是由于受到罗斯福新政的影响。昂格尔认为新政是制度改革者同强权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或释然。通过妥协,联邦政府得到了管理经济和公民经济福利的权利,但却不得不放弃重组生产交换制度,从而重新设计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基本分配的主张。(页数35)由新政引起的社会民主妥协预先扼杀了解决更广泛的意义上的冲突的可能性,而目前法律人不愿意涉足法律制度和结构的改进乃是这一后果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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