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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业组织的行政法研究》后有感

  
  时至今日,中国又有哪一位学人对私人行政这一“微不足道”的领域进行过系统研究呢?

  
  何谓公或公众?遗憾的是没有明确的答案。公众通常是指:“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引自《现代汉语词典》“公众”词条,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其中的“大多数”容易理解,在既定范围内,至少要超过二分之一,或者是超过三分之二(都属于简单的算术问题)。“社会”如何理解?社会通常是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引自《现代汉语词典》“社会”词条,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这其中的关键词是“人群”,人群本无规模数量的限制,上不封顶,至少的数量是多少?古语有云:三人成众。愚以为,两个人即可构成人群,即可形成社会。

  
  至此,可以认为:社会是一个成员数量不确定的但至少由两个以上的人所构成的。那么,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概念也就并没有确指或暗示社会成员数量的多寡、规模的大小。我的目的是:想请持社会公共行政观点的论者明确论证区分社会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界限。遗憾的是,至今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清楚社会公共行政中的“社会”和“公共”到底是何含义。

  
  所有的公共管理其实都是既定组织的内部管理,概莫能外。所不同的就是组织自身的范围、大小各异罢了。当组织是国家的时候,这种管理就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由于国家这一主体自身的特殊性,致使国家行政管理与所有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截然区分。至于不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之间则无本质差别,不论这种组织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其实,家庭、公司与联合国之间的区别——很有限。

  
  其他组织与国家的区别要远远大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仅举一例:国家要依法行政,而其他组织则要依章程、规章制度行政,不论这样的组织是协会、学校,还是公司。)。对其他组织再作“公共的”与“私人的”的区分,并据此区别对待,将所谓的公共管理生硬的纳入到现有的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内,而将私人行政弃之不顾,实属方向性错误。非国家的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主动而非被动),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讨。但一定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进行研究,而不应划定出身,厚“公”薄“私”。

  
  其他组织的管理权,根本就不是来自国家的,既不是法律的授权,也不是国家的委托,而原本就是组织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力。对此种权力的法律规制,显然不宜直接纳入到传统的公法之内(当然,更不会是传统的私法)。社会组织的崛起,必然催生出一个崭新的部门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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