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到今天,很多百姓对律师的态度可能还是又爱又恨。当需要迫切帮助而又无法从“国家”那里得到时,他们把律师期盼成一种正义的化身;当看到律师靠打官司尤其有时靠“帮坏人说话”去赚“昧心钱”时,他们又恨的咬牙切齿。田文昌律师对此作过精妙的总结,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当人们不满意律师收费时,认为律师的本事就是就是乘人之危,骗取钱财;当人们看到律师为“坏人”辩护还振振有词时,则会说,“这个人的良心让狗给吃了”;当人们需要律师的时候,律师被看作无所不能,既可以申冤报仇,又可以起死回生。[25]
在刑事辩护中,民众对于犯罪人的看法往往会顺延到辩护人身上去。长期以来在老百姓心中,一个人一经被指控犯罪,就被认为是事实上的罪犯,其社会与法律地位与罪犯无异,而人们对犯罪的痛恨超过对罪犯或嫌疑人的人权待遇之关注,[26]自然免不了认为“要保障罪犯人权”的辩护者是助纣为虐。普通民众的这种看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直接影响着律师的办案,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些不切实际的愿望落空时,他们往往会迁怒于律师,认为其办案不力,甚至要讨回律师费,这样的心态让刑事辩护的钱挣得十分不容易;而当“民愤”站到被害人一边的时候,律师则需要顶住巨大的心理压力,这钱挣得同样难受。作为一种职业,无论它的伦理道德和理想怎样,如果它作为谋生手段的功能被整天放置到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围逼之下,那么这种功能将连带着职业本身逐步趋于萎缩。
六、法学教育:朦胧的定位与难脱的责任
在对律师的培养上,一言以蔽之,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成功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养的目标,二是培养的模式,三是培养的内容。
首先,与国外的法学院相比,中国的法学院普遍缺乏明晰的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律师为己任,德国的法学院培养出了众多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英国的法学院则致力于一种绅士的培养,不传授具体的实定法甚至学说,而是要培养“具有作为优秀法律家应有的思考和行动之能力的人”。[27]中国的法学院则很少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有一个明白的导向。很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平日的学习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在毕业的时候多半视就业的形势和机会随意地走上了或律师或法官或学术研究的道路,使得由此而律师者往往缺乏对职业自身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以及尤为重要的对律师行业的热爱。
其次,培养目标的缺乏导致培养模式的混乱。正如Gravells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是进行学术理论性的法学教育,还是进行从业性的法律培训?”[28]这是各个国家的法学院都必须面临的选择。美国的法学院实行以学士为入学基础的职业教育,全美计180余所法律院校中,读JD的学生人数,少则数百人,多则千余名,毕业后多数做律师,接着读LLM和PHD做研究的学生极少。英国则恰好相反,大学法学院教育只是打下人文基础,至于律师的职业培训需要在律师学院中完成。[29]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法律)学位中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位等。法学教育机构则有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专门的政法类院校,再加之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律师学院等,真是数轨并行,而且相互交错。在以第一学位为基础进而修习法律上,法律硕士和第二学位到底有什么区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以及法学学士在就业上又有什么区别?法学博士去做实务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想做律师和想搞研究应该各自选择什么样的学位和学制才算理想?总之,到底什么机构的什么学位负责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到现在还是比较模糊。
最后,与模糊的目标和模式相伴随的,是教学内容的不科学。如果要在法学教育中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那么虽不至于象英国的律师学院一样,完全请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授课,但至少应该有针对性地请一些实务界的人士来讲授包括辩护术在内的法律技能,比之由纯从事学术研究的教授来传授可能更为妥帖。而且若逼得有责任心的教授去兼职以增长授课经验,那么又不能专心学术和课堂,势必两败俱伤。但现在各大学中专门开职业技能课并请专业人士讲解的还很少。抛开这种职业技能不说,即使从基础的理论上来培养法律人,现在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也多半不能让人满意。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曾对法律的基本科目开出了一个单子,其中包括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论理学、历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人类学。在他看来,如果在学习法律之前没有学习这些基本科目,那么“一定不配研究种种关于以上各课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不配在现代做一个完善的法律学生”。[30]相信这张单子和这番话会让很多学校的课程设置者汗颜。以我所在的北大法学院为例,以上课程涉猎极少,即便有所讲授,也非是专门的课程。好在学校里各系之间可以互选课,沾了综合性大学的光,还可以多少解决一点问题。但全国这么多法学院,并非每一所的身旁都能找到授课的资源,那么如果按照孙先生的标准,我们中没有多少人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学生,将来也很难是一个完善和优秀的律师了,可这个责任又该如何分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