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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钱包”

  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看到,在现阶段,法官加薪还面临如下制约因素:
  (一)法官人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队伍要庞大得多。以中美两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为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在职法官是9名,加上各种辅助工作人员,其总量也为数不多; 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有数百之众,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其成员总数更是有望逼近千人大关。目前,我国的法官总数大约是25万左右, 要给这么庞大的法官群体加薪,对于财政实力尚不雄厚的中国来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二)法官素质。应当承认,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在考虑给法官加薪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是先提高法官素质再加薪,还是通过加薪实现法官职位候选人充分竞争进而逐步提高法官素质?尽管笔者比较喜欢后一种思路,而且认为在目前的阶段,我们更需要的是合格的法官而不是高素质的法官,但是毫无疑问,前一种主张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接受。因此,目前要给法官加薪似乎还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
  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复杂性,笔者不准备按部就班地提出一个应对之策。不过笔者的大致判断是:在承认并尊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正当性的前提下,用巨薪(而不仅仅是高薪)吸引优秀或者说合格法律人加入法官职位奇缺的法院(主要是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法院),推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实现法官选任充分竞争后,中国法官收入、素质的提高将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这是一个远未被证实的命题。这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目标。或许,这也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实现的梦想。
  
【注释】作者简介: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 
   
  笔者这里所谓收入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补助、津贴、福利待遇;既包括在职期间可以获得的待遇,也包括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待遇,即指法官因公职合法和“准合法”获得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益。为行文方便,笔者基本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薪水、薪俸、工资和收入这几个概念。 
   
  报告的中文译文刊登在《人民司法》2003年第五期(第69—72页)上,原文可通过LEXIS数据库查到:http://web.lexis-nexis.com/universe/document?_m=501f13f3ac38b818c7927c999cd83178&_docnum=1&wchp=dGLbVzb-zSkVA&_md5=609b937ff7ab026288dbf22344d818db。 
   
  也译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39年,其职责在于为联邦法院在后勤支持(administrative support)、项目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政策发展(policy development)等方面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adminoff.html。 
   
  是指美国总统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三条任命的非经弹劾即可终身任职的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都是宪法三条法官。除宪法三条法官外,美国还有美国宪法第一条法院法官,以及由上诉法院任命的任期14年的破产法官、由地区法院法官任命的任期为8年的治安法官等法官。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understand02/content_5_0.html。当然,关于某些类别的法官是否属于宪法三条法官是有争议的,可参见: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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