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涉及债权人对遗产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适用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
4.如果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外国公民遗产的管理无管辖权,则它可决定遗产的保护措施,并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遗产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第八十一条
1.对无国籍人、国籍不明者或者难民的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不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无国籍人、国籍不明者或者难民的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遗产人死亡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3.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亦适用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
4.若遗产人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参照适用对外国公民遗产管理的规定,此时该外国指遗产人死亡时住所地国。
第八十二条
1.对于批准结婚,如果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欲结婚者住所位于何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有管辖权。
2.只要请求批准结婚的未成年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欲在国外结婚的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
第八十三条
1.对于决定收养或解除收养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公民,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
2.收养与解除收养的决定,如果收养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有管辖权。
3.配偶双方共同收养的,只要配偶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足以据此行使管辖权。
第八十四条
对斯洛文尼亚公民的监护事项,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对于住所在外国的斯洛文尼亚公民,如果斯洛文尼亚机关已经查明,有管辖权的机关已依照外国法做出决定或者已采取措施保护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利益,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对其监护事项将不做出决定,亦不得对之进行干涉。
第八十六条
1.为保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或其财产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利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可采取必要临时措施,并将此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主管机关。
2.对于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如果该外国公民国籍国主管机关未对其人身、权利及利益进行保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可做出决定并采取措施。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七条
1.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如果外国公民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无诉讼能力,而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有诉讼能力,则其可自行参与诉讼。
3.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外国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可进行诉讼行为,除非该外国公民宣称自己参与诉讼。
4.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依本法第十七条所指引的法律。
第八十八条
如果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正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断诉讼,具体而言:
(1)在外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向被告送达传票早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进行的诉讼,或者外国的非讼程序早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程序;
(2)外国判决有可能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予以承认;
(3)存在互惠关系。
第八十九条
判断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以诉讼开始时存在的事实为根据。
第九十条
1.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被告请求,相关原告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2.被告最迟必须于法院在预备庭开庭期间提出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请求,如此种预审未曾进行,则应在就其抗辩进行第一次庭审时,或其已获悉有理由提出担保请求时提出。
3.诉讼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但法院亦可准许用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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