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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立法,看上去很美——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人公司之规定

  四、结语
  公司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现行公司法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国有企业本位使得其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之要求格格不入。对公司法进行改革,扩大其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是我国公司法学界和公司实务界数年来翘首期盼的事情。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不仅能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维持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顺应。然而也正因为公司法规则在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在引入一人公司制度时必须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一人公司对现有和将要设计的公司法规则的冲击,尤其要注意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内外部制衡机制的冲击所引发的交易安全问题,在广泛考察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为应对一人公司所进行的公司法规则重组的基础上设计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企图通过简单明了的一人公司规则来应对复杂的一人公司利弊冲突问题,是一种懒汉做法,如不加完善而获得通过,必将后患无穷。
【注释】 梅因哈特:《欧洲十二国公司法》,李功国等译,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王泰铨:《欧洲公司法导论》,《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1期。
参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4款。
参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德国股份公司法》第42条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赵德枢:《详论一人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 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 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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