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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江平;曾世雄;孙宪忠;米健


【摘要】民法典的制定,私法传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私法传统到底是什么,它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的精神实质是什么,中国有没有私法传统,我们的民法典中又该如何体现这种私法传统?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全文】
  米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现在开始。本次论坛的演讲嘉宾有大家熟悉和敬重的江平教授;我们越来越熟知、并学习了他的著作的台湾政治大学教授曾世雄先生;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学界独树一帜的孙宪忠教授.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原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先生;中央民族大学崔洪夫教授;曾世雄先生的夫人曾陈明汝教授。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民法典的私法传统,这个题目非常宏大,在这个题目之下我们可以谈到很多问题。比如说,私法传统到底是什么?他的精神实质是什么?是所有权保护?是意思自治?是契约自由?还是权利保护?如果我们把这些问题纳入私法传统,那么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是我们当今民法典制定的核心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具有实质性意义。此外,又如民法传统何以形成;它的表象、特征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我们今天主题的范围内。不仅如此,今天我们最关心的是所谓私法传统在我们中国到底有没有实际发生,或者说我们中国有没有全面的接受它?如果说我们或多或少的接受了一些,那么我们接受的到底是不是实质性的东西?还有哪些我们忽略了,没有接受?这些没有接受的东西恰恰就是我们现在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最后,大家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谈谈你对私法传统在中国的实现、接受有什么看法,大家可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向江老师,向曾宪生,向宪中教授进行讨教。
  下面我把今天论坛的程序简单的说一下,首先由每个主讲嘉宾作系统的主题演讲,时间大概是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第二个环节是主讲嘉宾之间作一些专题性对话,把我们的演讲和讨论引向深入;最后一个环节是让大家利用这个机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总的时间掌握在两个半小时左右。
  下面,我们首先有请江老师作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江平教授:
  对于民法的私法传统怎么来理解,可能看法很不一致。一周前,在我们新校区召开了关于法国民法典二百周年的讨论,当时参加会的有林荣年(音)教授、北大的尤荣(音)教授、我们学校的潘汉典教授和我。其中大家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精神究竟是什么? 56年我从苏联回来到我们北京政法学院,当时对于法国民法典都不了解,就请教了一位一直在法国研究法国民法典的、老一辈的著名民法学家吴传一(音)老教授。吴传一老教授讲话很幽默,他一开场就说:“法国民法典是什么东西?我看法国民法典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每个人都有一个钱袋子。为什么说每个人都有一个钱袋子呢?每个人的这个钱袋子不见得里面装的东西都一样,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是很多的金币,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分文没有,甚至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还是欠下的借条,但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一个钱袋子,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在上周的讲座中我就请教了这三位教授,因为这三位教授是搞法制史的、有研究法国民法典的。我说,吴传一教授当时把法国民法典理解为三个问题:第一,人人都是平等的,不管你有多少钱,但钱袋子大家都有;第二,人的能力是一样的;第三,财产权是核心问题。我很高兴听到这几位教授都讲法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是平等精神。法国大革命留给他后来的法典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这一平等精神。
  但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私法精神究竟怎么来理解?我个人认为民法典的私法精神主要就是体现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或者私权自治。我理解这个私法自治就是不受国家的干预和不受国家侵犯的一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领域要划得清楚。我们知道,罗马法上首先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当时的情况看,公犯和私犯都不一样,哪怕我把别人打伤了、打死了也只是一个私犯,仍然是属于私人领域的;如果我把国家的城墙、祭祀的东西损坏了,那么我可能就构成公犯,国家才加以干预。后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社会领域的两元化的划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划。为什么当时的“第三等级”也好、当时的一般人也好总希望有一个市民社会呢?因为,从中世纪起国王的权利和其他贵族的权力是很大的,而总是有一些人希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不受国家意志的干涉,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有一个私人领域的自由,这个领域的事情完全由自己来决定。我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始终认为私法精神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私法自治,或者私权神圣,或者在某些领域里面,至少在市民社会这个领域里面有我自由的天地、有我自主的精神,我不接受任何人的干预。
  从私法精神来看,我觉得我们国家有很多可以值得回顾的东西。51年到56年我在苏联学习,当时学习中最总要的一句话是列宁同志的一句重要教导,也就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但是现在有人说列宁的这句话翻译错了——列宁并不是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俄文的字应翻译成“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这个观念可以考虑:究竟列宁的原话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还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列宁的原话中确实没有 “法”字,但是在讲法律问题时讲到这个私的东西。不过我们可以完全肯定,从社会主义苏联开始,法律就是绝对不承认任何私法,或者说就是承认这一个概念: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无所不干预、国家无所不控制,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没有任何私的概念了。我们建国以来的一段时间,又何尝不是这样呢!我们的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我们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婚姻家庭的问题国家要来控制;剩余的问题国家要来干预;甚至有一段期间想在家里自己做一顿饭都不行,必须到公社里面去吃大锅饭,连吃饭都要有一个统一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左的时候,一个法制思潮左的时候,属于私人领域的一切东西都是不允许存在的,连你脑子里想的、精神的东西、你的最深处的一些东西也要暴露出来。所以,我理解为什么要有一个私法、一个私权,这就是要保证社会人有一个属于人自己的领域,能够自己来决定一些东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国家来加以干预。如果任何的东西国家都有权来干预,任何的生活、任何的思想国家都有义务来管理,那么这是一个思想管制、生活管制到生产管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包含了意思自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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