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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上)

  
  对律师的调查:我们在一家乡镇法庭偶尔碰到了正在那里出庭的律师,这位律师据说在当地收入较高。他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各有自己的地盘,法律工作者们承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鸡毛蒜皮的家事案件和小额财产案件,有时甚至当事人去找律师时,律师们还可能把案件推给法律工作者(不过律师们也没有友好到把自己不愿接受的案件介绍给自己认识的某位法律工作者),他们可能会告诉当事人说,他们当地有法律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案件多半都是靠熟人介绍和相互传递信息,虽然也听说有法律工作者以低价从律师手上将正在谈判的案件抢走的事情,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对当事人的调查:我们随机找到的两位当事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为他们服务的那位法律工作者(他们称之为“律师”,但也模糊地知道他们跟城里的律师不大一样)。一位当事人对于我们问他为什么不找律师、以及是否满意他从法律工作者那里获得的服务时显得很生气,说:“我居然找他,当然是因为我相信他!” 
  
  对法律工作者的调查:他们反映,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竞争不象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那么突出(这对于课题组而言是一个新问题)。虽然规章对法律工作者的民事代理有区域限制,他们只能作为本地区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跨域承接案件的现象经常发生。不过法律工作者们对于未来进一步限制区域的设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他们的当事人多半是经熟人介绍“慕名而来”的,强制性地限制区域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寻找自己信任的代理人的机会,另一个原因是A市在外打工的民工很多(而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A市法律工作者在外代理民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是律师们无法替代的。一是因为民工虽然在外打工,但其情感维系的地方还是本地区,因此对于在外打官司尤其对于那些受人欺负或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来说,要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打官司或进行其他诸如追讨欠款或赔偿款之类的事务,他们希望由本村落公认为能说会道、有一定经验和威望、且懂得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相伴,或作为拜托此人为其“帮忙”——代理,此时在农村中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工作者便成为合适的对象;二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较低,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是左邻右亲,或至少是熟人或是经熟人介绍的以一定人情和信任为纽带的关系,这种远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能给当事人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民来说带来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这种人情关系使得法律工作者受到一种无形的监督和督促,毕竟在一件案件办完之后他和当事人仍然必须生活在熟人的环境中。可以说这也是法律工作者以其职业道德上的自律和工作的诚恳和热心从而在熟人的社会中打开其法律服务的市场。除了这种传统的市场拓展方式之外,法律工作者还利用司法所法制宣传的机会,向在外打工的乡民发放维权服务卡,据他们介绍:“关于发放维权联系卡的事情,这是在外出务工人员在春节回来以后要外出的时候,我们就摆摊设点,向他们发放一些维权联系卡,宣传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服务,也提供我们的联系方式,这样保证每一个有外出打工的家庭都可以随时找到我们。”一位老司法工作者说:“我们市7万多人近45%在外面打工,每年象我们所接受的在外面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大大小小大概有一百多件吧,我们每个人平摊大概三、四十件。” 
  
  法律工作者们在开辟案源方面另一个优势是借助于其官方/政府性的色彩和身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业务是律师们不屑于也难于从事的工作(由第三方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无疑是需要第三方的一定权威的,律师作为纯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很难象法律工作者那样在当事人尤其是农民中取得上述权威),但对于那些试探性的当事人而言,寻求调解的愿望常常也为法律服务所带来案源,调解成功者可以适当收费,调解不成功则往往顺理成章地接受成为将案件提交其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委托而代理诉讼。 
  
  (6)基层服务所与两个特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A市公务员(公安人员在其中)和法官、检察官都只能拿到法定工资的六成——所谓“四块工资”,所以获取案源也是派出所和法院解决这四块工资以外收入的唯一或主要途径,具体运作方式使他们实际上也成为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当事人方面,他们并不清晰地了解派出所、法院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他们有了纠纷究竟是去找谁,主要取决于谁说话能“算数”,谁收费低,以及谁跟自己更熟(更让人信赖)。 但派出所和法院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和微妙。 
  
  i)基层服务所与派出所的关系 
  
  派出所在乡镇法律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是大大出乎我们意料的现象。在我们的概念中,派出所是管社会治安的,怎么能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呢?但是据被调查的法律工作者称,老百姓想打官司的多,但敢打官司的不多,原因很多,一是法院方面法官的主观性和执行难问题成为这几年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的重要原因(这也影响到了法律服务所的“生意”);其二是收费问题,有些老百姓想打官司,但法院收费很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都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这令老百姓望而却步;其三是效果,老百姓觉得到派出所效果明显,因为有些老百姓怕那些公安派出所,派出所说话能算数!他们对有些纠纷就象对犯罪一样,把人抓到派出所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旦发生了纠纷,派出所除了履行制止正在发生的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之外,如果纠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引起民事赔偿,派出所会收取几百元调解费为他们处理民事伤害赔偿。通常老百姓之间有什么矛盾纠纷,包括财产损害案件,都愿意去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案件收费在当地是一种合法的创收方式,因为派出所的人只发“四块”工资,其余的由自己创收解决。也有派出所解决不了的案件,就会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帮助调解。 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因为经济纠纷抓人的现象减少了,于是派出所借助于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的现象增加了(协助调解成功一般计入法律服务所的案件)。这使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他们说:“公安有手铐,法院有传票,我们就是有牙锆。”(牙锆就是说凭着嘴巴子)。一方面,派出所依靠自己的“执法”力度获得案源,抢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分享派出所借助老百姓的敬畏获得的部分案源(远在城里的律师们一般没有机会分享这部分案源),他们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ii)与基层法院的关系 
  
  我们常常看到关于法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道和学者对于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但在农村基层,这种“送法下乡/上街/上门”现象虽然在表面上随着近年来司法消极性和中立性理念的渗入而略有减少,但有两个现象强烈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角和思维方式。 
  
  其一,法院送法上门的动机十分复杂,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现在法院都是给法官下达了任务的,以前是下达给法官本人,现在是下达给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完成多少任务,因为他们的工资分六块,其中四块由财政支付,其他两块就是靠自己来创收了,以前政府财政还明令法院每年向地方财政上缴多少诉讼费,法院就明令法官上交多少钱。因此,现在法官为了拉案源,也很讲究与当事人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个人关系,靠他们给法院带来更多案源。有些法官直接到外面把案件拉回来,然后到立案庭一登记,这个案件就由他来承办了。立案审查标准也因此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法官到外面拉案件时,实际上与一个普通的法律服务者差别不大,他和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一样要考虑和当事人的关系。他背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参与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圈地运动上来,虽然在形式上进入法院的案件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官也要在听取对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调解或判决,而不仅是向一方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但是无疑基于利害关系上的权衡,法官的断案自然会是偏向提供自己案件的一方,至少在情感上和某种法律许可的幅度内是如此,虽然这种事实的不公正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不公正或显失公正,因此,对比而言,法官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向自己提供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其纠纷。同时也要权衡和其他法律服务者尤其是律师的关系。 
  
  其二,民事司法改革对于当事人、基层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的影响。审判方式改革对于A市基层法院的影响主要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明显增加了,这一变化相应增加了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需求,而审前交换证据规则的实施更减少了当事人亲自诉讼的比例。虽然由于法官不再为了获取案情信息而走出法庭去接触当事人和证人,但法官们仍习惯于将当事人或律师传唤到法院来进行单方接触 ;虽然法官坐堂问案时也不再能动地替当事人说出那些他们似乎想要表达的意思,而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然而这种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仅仅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支付双重成本,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中立和结果的确定性。 在A市这样一个法律各界都依赖于案源生存的熟人社会里,名义上代表当事人的律师与名义上在当事人之间的保持超然地位的法官之间,基于相互照顾对方“生意”而形成一种与当事人本身没有多少关联的默契:他们必须在维护法官和律师双方的即时利益(比如照顾熟人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兼顾双方长远利益(为了维护个人信用而保持大致公平),但这种交易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变量:能够较稳定地提供案源的一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从法官那里获得更多偏向,又因此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案源(经常打赢官司的律师会获得更多客户)。所以,法律服务者与律师之间以及法律服务者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法院的资源,而不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资源(专业水平);而他们在法院的资源却又取决于他们在市场(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的资源。在社会基层中的强势群体往往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优势。 
  
  二、四川省B市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B市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和市场状况的情况与A市比较相近,但由于对B市的调查进路是司法局,调查方式主要是对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工作人员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角度不全面,所获得的信息由于被调查者的角色和立场而不免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这是我们后来又选择由另一进路调查西部C县的一个原因),因而在信息的使用上,B市的情况可以作为实行同一体制的A市的一个注脚。与A市不同的是,B市是地级市,它以一个农村地区中的城市背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城乡交界地带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的视角。 
  
  1、B市的基本背景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B市曾是典型的西部山区县城,于1985年建为地级市,总共有1.62万平方公里,人口共303万,全市有三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人口占到百分之80%。目前B市开放形式比较好,但总体上讲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所以当地干部特别强调发展和开放。开发区原来是2.75万平方米,共90多万平方米的区域。对于当地和B市众多的开发区来说,稳定也是他们最在意的价值目标,司法局是在发展和稳定两个意义上强调基层法律工作者价值的。同时,B市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管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比如B市外出打工人员大约是50多万人,每年挣回来的劳务费是几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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