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之道——“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
贺卫方/韩成军
【全文】
韩成军: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展开,我国法制不统一所带来的法律准则混乱的弊病越来越凸现出来。如果没有各种具体制度对于如何取得统一加以保障,统一也只是一纸空文。判例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同样的事项同等地对待”,核心要素是遵循先例原则的严格运用。此外,支撑判例法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条件是判例的及时汇编和出版。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怎样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呢?下面是贺卫方教授的书面回答。
贺卫方:如果我们将法制统一理解为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实现“同样的事项同等地对待”的话,那么很明显,仅仅是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在判案时适用同样的法律还并不足以确保法制统一。因为同样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概念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不同地方的法官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案,但是,法官对于消费者概念理解上的不同却在事实上导致“打假英雄”王海处于截然相反的法律境遇之中。由此可见,虽然我国
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
五条),但是如果没有各种具体制度对于如何取得统一加以保障,统一也只是一纸空文。
通过各种信息途径,我们知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率先推出的这项名为先例判决制度的改革正是解决这个难题的一项措施。如此用心良苦的改革措施出台之后却受到了不少批评,或许有些出人意外。我自己也在《人民法院报》的专栏文章里对这项改革措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不过因为主要是对张志铭教授就司法改革主体问题所发表观点的商榷,对于我国的法制应当建立怎样的统一机制只是点到而已。在这里,我想对此作些专门讨论,就教于李广湖院长以及各位大方之家。
尽管有关人员反复强调他们所建立的并非英美法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但是,先例判决制度借鉴判例法的痕迹还是非常明显的。问题在于,借鉴也好,不借鉴也好,总是需要对于判例法的运作机理有些了解才能够明了该不该借鉴和怎样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