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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贪污罪处理——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及修改

    二、刑法394条的应有理解
  刑法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科学理解该条法律规范,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注: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当然可由刑法394 条规制,因为该条中“对外交往”一词的外延涵盖了“国外公务活动”。限于篇幅及本文主题,这里不讨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的情形。)
  所谓“公务”,根据《汉语大词典》,指“公事,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注:《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所谓“公务活动”,就字面意义讲,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活动。 ”(注: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下), 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3页。)但是,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8年12月1 日发布)与中办发[1993]5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本条所称“在国内公务活动接受礼物”具有特定的意义,这不仅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活动中接受礼物”,而且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 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的形式和名义收受礼物;
  (2)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收受礼物;
  (3)以其他形式和名义收受礼物。
  (二)“礼物”
  所谓“礼物”,从词源上讲,“泛指一般馈赠品”(注:《辞源》卷三,商务印书馆,1981年修订第2版,第2268页。); 具体而言:礼,“谓贽币也”,其中“贽”指“初次见人时所执的礼物”;“币”有两种含义,一是“泛指车马皮帛玉器等礼物”,二是指“货币”;“贽币”,“泛指各种礼品”。(注:《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卷7,第960页;卷10,第391页。)因此,礼物既包括礼金, 又包括古玩玉器等物品。而受贿罪中所称“财物”,根据现行立法及学界通说,指“金钱和物品”(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4页。)。可见,第394条所称“礼物”(包括礼金)与贿赂犯罪中“财物”的外延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礼物”披着一层馈赠、礼仪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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