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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现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本质学说是将法的本质表述为三个层次:A统治阶级意志,B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C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即非经济因素;二元论的特征表现得相当明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理论的确立,该表述不得不对纯统治阶级意志论进行改造,一种是在实质内容上进行改动,将统治阶级意志改成人民意志和全民意志,另一种是从形式上(即将ABC的关系理解为由浅入深的关系或者指出A仅为表层本质)进行改动。两种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削弱A部的份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仅对意志论动一些小手术的意义是很有限的。因为法本质意志论与彻底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完全相违背,无论是大团体意志论还是小团体意志论归根到底都是唯心主义意志理论;在形式上动手术也是不可行的,目前法本质理论的层次划分也是相当混乱而没有逻辑依据的。具体论据如下:
  ①将“意志”定义为法的本质是对唯物主义的践踏,这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根本相违的。
  这一点我将在“马克思的法本质唯物论”一节中做了相当详尽的说明。法是根植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客观准则,法律不过是它众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法与意志有联系,但是没有本质联系,没有直接联系;抽象意义上,法律与意志间的联系只是一种偶然的形式间的联系;具体意义上,特定法与特定意志间的联系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割断的甚至相反的,将法归结为法律再归结为意志是一种“错觉”。一个简单的事实是:社会主义要求我们从客观实际中找法,要求我们发现客观规律,解放人民;法本质意志论却要求我们以主观意志为根,从贯彻主观意志入手,要求人们放弃对规律的思考,去领会统治阶级捉摸不定的意志,使人们无所措手足。
  在法本质意志论上,还有一个“本源”与“本质”的概念区分问题。笔者认为,事物的本源有着多层次的区分,事物与其最终极的本源间的联系才是稳定和内在的联系,它就是事物的本质。脱离了终极本源和基础,就无所谓本质。传统法理学教材一方面承认法不以意志为基础,另一方面却认定意志是法的本质,违反了最基本的哲理逻辑。
  不同意义上的本源有多种,而根本性的本质却只有一个。例如:承认法是由人制定,人和人的意志是一定意义上的法的本源,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能认识到的现象。但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是具体的、社会的人还是抽象的、观念上的人;人的意志究竟来自何方,是来自于规律还是来自于主观想象——即在终极性本源的认识上,才有唯物与唯心的分水岭。
  ②传统理论对法本质的三层次划分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
  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甲、层次划分标准不一,原有层次标准没有能够贯彻到底,“层次”没有等值性。按传统教材的表述“意志”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与“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即非经济因素”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对法本质的探讨跨越了意识和物质两个范畴,无疑于唯物主义理论相矛盾,另外,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与意志有重叠的可能,层次划分不明。乙、层次与层次之间关系不明确。意志与其他两个因素的关系如以层次来定义,则为现象层与本质层的关系:“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与“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即非经济因素”共同决定“意志”。传统教材将“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即非经济因素”共同决定“意志”的关系描述为单一的层次关系,显然将“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即非经济因素”决定“意志”(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决定作用抹杀了。丙、层次关系错乱。将“物质生活条件”与“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关系表述为“经济条件与非经济条件”使人产生了“物质生活条件”与“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关系是平等关系的错觉。丁、经济条件与非经济条件的顺序倒置。按经济因素是最终决定因素的原理,将经济条件作为第二层次,将非经济条件作为第三层次,让人产生了非经济条件似乎是最终决定因素的错觉,这显然破坏了由浅入深的逻辑进程。
  ③对法本质层次关系的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正确的理解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贯彻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将社会划分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大块。法与意志同属社会意识范畴,不存在本质联系,在探讨法的本质时将意志的偶然影响予以排除。B和C一起构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对法产生经济性的影响。第二步是将经济条件与非经济条件按照唯物主义的原理排序。在生存作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前提下,社会存在以经济条件为内容,其非经济条件只不过是些形式。内容决定形式,经济条件成为终极的决定因素,对非经济条件有决定作用;非经济条件对于法律的影响则相对弱化。马克思以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的智慧经常强调的是第二步理解,为了消除人们的误解,恩格斯在晚年的论述中多次强调了第一步理解的重要性,他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他甚至还说:“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是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点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 恩格斯讲这些话的目的无非两个:一是对影响法发展的众多因素都要考虑到,不能仅抓住经济条件这一点;二是不能将各种影响平等地看待,经济因素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作为社会存在的非经济因素起着辅助作用,其它社会意识因素则有偶然的影响。从哲学上说,第一步和第二步理解的统一不过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运用,如果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就会犯均衡论和一点论的错误。另外,经济条件本身还可进一步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才是最终极的决定因素,这与生产力标准达成了理论上的一致。这样,法本质由浅入深的逻辑层次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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